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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打击恶意注册的应用分析

2021-11-25岳中乐

大众投资指南 2021年17期
关键词:商标法注册商标案件

岳中乐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近几年来,随着人们的商标意识增强,注册商标的人越来越多,但随之也有一部分人开始实行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特别是当某一个商标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时,极易被别有用心之人趁机恶意抢注或者囤积。这一方面使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另一方面也严重威胁着本来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商标管理制度。对于这些行为,我们应该严厉打击并规范。

一、恶意注册行为的基本情况

(一)恶意的具体含义

恶意,是善意的相反面,它一般指不好的居心或者不好的用意。恶意注册,首先体现的是认识方面的居心不良,即明知他人商标已经存在或享有在先权利,但依然进行注册,这种注册没有法律依据,得不到法律保护,并且这种行为已经损害了其他合法持有人的权益,是非常不正确或者说不当的一种行为。

在实际生活中,恶意注册人对其他人已经使用过的并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进行大批量的囤积或者抢注,这种恶意行为的真实目的就是想把恶意抢注来的商标通过转让或者侵权索赔的形式来让别人出高价购买,从中谋取高额的利益。

恶意注册的行为对于权利人经过辛苦经营、培育的商标有很大的损害,如果这种行为不予以制止,必将对于企业的创新行为造成非常大的损害,既不利于整个社会正常、健康的竞争,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非常不利。

(二)恶意注册行为的原因

恶意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利益,损害社会经济正常运转,是一种违法的行为,那为什么还有人还要恶意注册呢?原因有四点。

1.注册商标成本极低

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多次降低官费,现在注册商标的成本非常低廉,有的代理机构或网络平台仅需官费贰佰柒拾元就能够注册一件商标。

2.商标审理的周期短

为了让个人或企业能快速取得注册商标,投入运营,经过不断的探索和改革,目前对商标的审查已经相当快速,商标审理的时间周期一直在不断缩短,这让正当注册商标的个人或企业受益之外,也使那些恶意注册的申请人能很快地把注册下来的商标进行市场交易。

3.获利高

利益驱动犯罪。很多进行恶意注册商标的人在注册商标前已经对对应的品牌进行了详细的了解,然后注册商标成功后,就只需坐等真正需要这个商标真正的权利人前来沟通、谈判、购买;或者以自己注册来的商标为据,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以此从中获取非常高的利益。比如某螺丝刀企业,该企业过去对商标意识不是很强,一直兢兢业业做实业,忽略了商标注册。后来随着其品牌越来越有影响力,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就迅速把该企业的商标完成注册,然后等着该企业前来谈判,坐地起价收取高额利润;如果该企业一直没有谈判,恶意注册的人就会以企业侵犯了其商标权益为由,将企业告上法庭,企业不得不为之前没有商标意识而买单,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4.举证责任较小

如果正当商标权利人需要维权,则需要提起多个法律程序,如提出商标异议申请、无效宣告申请,还可能要经历法院一审、二审,甚至是再审程序。也就是说,真正的权利人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提交了大量的证据,提起了多个法律程序,历时三年、五年,甚至十年,但也可能会因证据不充分等原因而败诉,这就使得恶意注册商标的人不费吹灰之力就能获得比较好的结果。

成本低、风险小、回报高,恶意注册商标在一些不法分子看来是一门好的“投资”生意,因此愿意冒着违法的危险去进行“创收”,看着前面的人获益无数,因此后面进行恶意注册的人更多,也激增了这种行为。

二、打击恶意注册举措以及《商标法》的具体适用范围

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不利于企业有序发展经济,阻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规范,必须进行严厉的打击。

(一)《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应用和案例

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这样的规定:对于那些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违反了《商标法》中的相关规定,或使用欺骗或不正当等手段注册商标的,由国家知识产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不正当”包括“非使用,多次或者大量抢注”,不仅指注册手段,还指注册目的。

不正当手段在恶意注册商标中占了相当大的一部分,它是指欺骗手段外的恶意注册的行径,它不是以使用为目的,而是为了牟取个人私利,这种行径扰乱了注册商标的正常秩序,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侵占公共的资源。比如,对于在社会上已经拥有比较高的知名度的商标,进行复制或者抄袭;大量注册或者囤积比较高的知名度的商标,然后通过转让牟取利益。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这种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了强有力的打击,近几年也广为审查部门、法院所适用,为打击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做出了积极正面的贡献。此条法规对于那些还未注册的商标同样适用,也就是说,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违反规定,可以撤销注册;对于那些还没有注册,但是因为违反了规定,可以不予批准其注册。

案例:“鹅厂出品”商标侵权案

这是一个事关腾讯公司的商标侵权案,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正牌“鹅厂”商标是腾讯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注册在第九类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的商标。

但在2015年4月15日,某华宇公司在第九类复印机等商品上申请了一个叫“鹅厂出品”的商标。这个商标的横空出世,使得腾讯公司付出了极大的维权代价。腾讯公司对“鹅厂出品”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一审诉讼,一直是败诉,直到最后关头,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才有了转机。北京市高院认为某华宇公司注册的“鹅厂出品”是攀附知名企业商誉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属于恶意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件启示:腾讯对“鹅厂出品”商标诉讼的胜利,一方面表明了司法机关对于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加大打击,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对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更加重视对主观恶意的认定。因此,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在经营中一定要按照经营的范围或者需要注册商标,只有诚实守信,才能创建一个好的营商环境。

(二)《商标法》第十五条具体的适用范围和案例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代表人或代理人与被代表人或被代理人之间“爱恨情仇”的故事。此条规定,如果没有经过授权或者被提出异议,代表人或代理人预注册的商标就不能被注册并禁止使用。

这条对于那些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具有严格的规范,可以有效地保护被代表人或者被代理人的合法的权益。

案例:“Veger”商标案

北京神舟公司对银月公司初审公告的“Veger”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理由是有广告合作的银月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通过网络聊天记录及邮件往来提前知晓了北京神舟公司对“Veger”商标的使用,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最终商标局支持了北京神舟公司,该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启示: 如何认定代理或代表关系、合作关系,应该拿证据来说话,这种案件大部分是可以通过双方合作或洽谈的具体内容来认定的。这也提醒我们商家,一定要有忧患意识,做产品前先注册商标,完成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还要留存好关键资料,这样真正遇到问题时可以进行有力的维权。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具体的适用范围和案例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申请商标时,不能对他人的现有权利造成损害,也不能以不正当手段对他人已使用并有影响的商标进行抢注。

这条规定主要对已使用且具有影响的还没有注册商标人的一种保护,打击不正当行为,维护诚实守信[1]。

此条规定的适合条件:在系争商标申请之前,先用商标已经使用并有影响力;系争商标和在先商标相似或者相同,前者的商品和后者商品具有相似或相同性;系争商标是采用不正当的方式抢先在在先商标注册前注册。

案例:德生商标侵权案

这是图形商标侵权案。德生厂将某图案注册在自己生产的五香粉商品上并将涉案图形进行了版权登记。后来德生厂认为康宁公司的咖喱粉瓶上贴的相同图形侵害了其商标权,要求康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然而法院在经过种种调查后发现,康宁公司更早就已经委托他人设计并取得该图形的著作权并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最终法院驳回了德生厂的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这是一起滥用商标权的案件。此案告诉我们,不能使用不正当手段对他人已经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进行抢注,特别是对于这种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以期通过诉讼来占领市场的行为,法院不支持。法院的裁判,可以对在先权利人进行有效的保护,同时还能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商标法在打击恶意注册中面临的挑战

在《商标法》的广泛应用中,也有一些新问题出现,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是对于相关联的公司进行少量申请商标的这一行为,应该如何进行正确的规范?

二是近几年来,一些主动要求驳回的案件增多了很多,为审理带来了很大的压力,那么怎么才能够更有针对性、更高效率地打击恶意注册行为呢?

三是目前对于主动要求驳回的案件还缺乏相应的质证程序,那么会不会存在着误判?怎么规避这种风险呢?

四是目前《商标法》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业规制的较多,但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是关于民事主体商标的抢注,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做才能有效规制呢?

随着经济发展,更多类型恶意注册行为将会以多种方式出现,面对这种情况,在打击恶意注册方面,《商标法》的应用还有较长的路要走,通过不断完善《商标法》,才能有效打击那些恶意注册行为[2]。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标等知识产权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这中间也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个人私利,趁机恶意注册,扰乱市场秩序。《商标法》的完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从立法到司法进行不断的实践和探索,找出一条通用的标准,震慑恶意注册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有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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