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印章须慎用
2021-11-24杜梦迪
法人 2021年11期
杜梦迪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为完成某一具体项目施工,通常会成立项目部,作为临时管理部门。待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部撤出施工现场并解散。
实践中,公司会授权各项目部印章予以对外证明管理职能。项目章从一定意义上缩短了用印流程,方便与第三方之间的书面沟通。但因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人员法治意识淡薄、迫于形势所趋等因素,导致大量利用项目章对外越权签订经济类合同、提供担保文件、确认法律事实等事件发生,以至引发诉讼。
加盖项目章的担保效力
对外签订保证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担保行为无效。根据担保法第七条“保证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基于项目部性质的确认,故其担保行为无效。(2019)浙0702民初13801号判决中法院明确“就担保部分认定在《租赁合同》担保人处盖章为‘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金华紫金湾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部’,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并未明确否认其真实性,法院认定该公章真实,但由于项目部属于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保证人,故担保无效”。
担保行为是否有效,需结合主合同进行分析。该类观点,主要结合主合同的签约情况综合推断当事人是否构成保证的意思表示,从而判断双方的担保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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