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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破金融陷阱“连环链”

2021-11-24张宏羽

检察风云 2021年18期
关键词:许某宝山区集资

张宏羽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人民群众的金融投资需求不断高涨,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或广告宣传,以各种各样的噱头向公众允诺高额的投资回报,从而非法吸收资金。不法分子吸收资金后,还会迅速将资金“洗白”,导致很多非法集资的受害人难以追回资金,甚至倾家荡产。非法集资犯罪涉及面广、参与人员多、金额巨大,还涉及洗钱等其他犯罪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远离“高利”诱惑套路 (图/视觉中国)

记者查阅《2020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后发现,2020年度,非法集资类犯罪在金融犯罪案件中仍占据较大比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193件2183人,集资诈骗罪137件230人。其中,涉网络借贷平台类非法集资案件量下降,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上升,风险进一步凸显,非法集资宣传手段不断翻新,数起案件中出现犯罪分子利用“区块链”“算力”等新概念迷惑投资人的情形。

记者注意到,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高发的态势引发后续伴生性洗钱违法犯罪的不断发生,洗钱行为又进一步刺激了上游犯罪滋生。

2020年,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洗钱案件上游犯罪主要集中于非法集资,而与此相关的洗钱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侦查和司法机关追赃挽损的难度。行为人还会“混用”多种洗钱手段,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此外,信息网络技术被不法分子利用洗钱,虚拟币、游戏币等成为新型洗钱载体,洗钱活动更趋隐蔽。

远离“高利”诱惑套路

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洗钱案中,2016年7月至2019年5月,詹某的丈夫俞某(另案处理)担任某公司宝山门店店长,他与该公司总部负责人陈某(另案处理)约定,以年化吸收资金量的24%作为收入。

之后俞某在经营该公司宝山门店期间,伙同该门店业务员,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为幌子,承诺保本保息,许以4.8%至8.5%的年化收益率,以对外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公开宣传,吸引社会不特定对象投资,先后与500多人签订《债权及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协议》,吸收资金达5亿余元。截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亿余元未向投资人兑付。

詹某明知陳某向俞某给予的是非法收入,仍然提供她的个人银行账户给俞某接收违法所得,共计6000余万元。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詹某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洗钱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以洗钱罪判处詹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

在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另一起案件中,许某甲的哥哥许某乙(另案处理)是A、B公司等多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5年7月至2018年6月,许某乙伙同他人成立多家关联公司作为产品“发行方”“承销方”,先后发行多个理财、股权产品,采用产品介绍会、路演、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并承诺投资人以年化12%左右的高额利息作为回报,向众多不特定公众募集大量资金。

许某甲作为A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明知许某乙实施上述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仍然向其提供自己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用于许某乙接收、转移募集所得的资金。经司法审计,许某甲名下5个银行账户接收A公司、B公司及关联公司、关联账户资金3000余万元。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许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仍提供资金账户用于接收、转移募集所得资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洗钱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以洗钱罪判处许某甲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洗钱犯罪看似远离我们的生活,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兴起,各类金融产品、私募产品层出不穷,根植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上游犯罪的洗钱罪可能与我们只有咫尺之遥。那么,应该如何远离金融陷阱呢?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孟庆华表示,首先,个人不要出借自己名下银行卡及其账户,提高风险防控意识。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公民应当遵守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要为牟取非法利益出卖自己名下银行卡,亦不要碍于亲情等情面出借自己名下银行卡,事出有因时,务必谨慎对待,防止被犯罪分子利用甚至自身成为洗钱犯罪的嫌疑人。

其次,相关金融机构、行政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业务监管,共同落实反洗钱义务和责任。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充分发挥反洗钱“第一防线”的作用。

最后,司法机关应积极回应投资人的关切,及时查清资金去向,提高追缴犯罪所得的效率。司法机关切实改变“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的倾向,注重从上游犯罪的事实证据中挖掘、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及时冻结相关账户,发挥刑法“最后一道防线”的保障作用。

打击金融陷阱“连环链”

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正式生效实施,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2021年5月1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施行,明确强调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同时,《修正案》对刑法第191条的洗钱罪进行了设立罪名以来的第三次修订,涉及自洗钱、行为方式、“明知”要件和罚金刑等问题,可以为有效预防、惩治洗钱犯罪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洗钱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有利于进一步查清非法集资犯罪的资金流向,提升追赃挽损的质效,也有利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从而全方位打击“非法集资——洗钱”犯罪链,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那么,从反洗钱角度看,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审查切入点有哪些呢?宝山区人民檢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孟庆华进行了深入分析。

孟庆华向记者表示,应该查清资金流转链条。洗钱犯罪手段多样、变化频繁,行为人可能采取大额取现或者将大额赃款在多个账户间进行频繁划转;或采取同柜存取的方式,人为割裂交易链条;或利用第三方支付、第四方支付等互联网支付业务实施洗钱行为。在侦查和司法认定中,要立足洗钱通过隐匿资金流转关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来源和性质的本质,查清资金流转链条,方能准确证明和认定。

孟庆华还指出,应当关注新型洗钱手段和载体。近年来,洗钱的方式和手段也处于不断变化“升级”的状态。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利用虚拟货币“清洗”非法集资犯罪资金的典型案例,该起案例详细剖析了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者财产行为的法律定性,以及根据该类洗钱犯罪的交易特点收集运用证据的规则,为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参考。

此外,穿透资金去向、锁定责任人员也是重要的一个审查切入点。洗钱过程虽然简繁不一,但一般都会经过处置、离析、融合三个阶段,资金经过多层流转,最终会有一个出口。侦查和司法机关在查清资金流转过程的基础上,应该确定资金最终的流向。从追赃挽损的角度看,在穿透资金的情况下,通过对最终获利账户、获利人员、涉案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最大限度的挽回集资参与人的财产损失,保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记者注意到,为应对洗钱犯罪多发态势、进一步打击金融陷阱“连环链”,上海检察机关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工作。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FATF(国际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通报上海市首例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新型洗钱犯罪案件。

上海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人民银行、海关、海警局等签署了《建立反洗钱专项工作制度合作备忘录》,建立专项联络制度、强化反洗钱行政监管、畅通犯罪线索移送、加强洗钱犯罪依法惩处、深化反洗钱调查研究、开展联合培训和人员交流等。上海检察机关还将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管理和刑事司法各自优势,进一步规范和优化部门间情报会商、线索研判和信息反馈机制,建立健全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专项工作合作机制,全面推进反洗钱事业,服务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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