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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可以全凭个人喜好吗

2021-11-24春华

检察风云 2021年18期
关键词:姓名权公序良霸道

春华

随着《民法典》的施行,我国法律不仅对姓名权的保护日益加强,而且也赋予了自然人更大的对姓名的选择权和变更权。那么,更改姓名可以全凭个人喜好吗?

姓名是人类为区分个体而设置的特定名称符号,是通过语言文字信息区别个体的标志。每个人都有姓名,确保人们能够正常有序地交往,并相互加以区分。

因喜欢丰田“霸道”汽车,一男子欲将自己的名字变更为“霸道”,当地派出所拒绝办理。后该男子与警方打了一场变更姓名权的行政官司。2021年6月3日,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这起行政诉讼案的判决结果。

从法律角度来讲,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甚至可以选择父母双方姓氏以外的其他姓氏;公安机关在为公民进行姓名登记时,对于字数的限制也有所放宽,一般字数不超过6个汉字的姓名,都能够获准登记。对姓名权加大保护力度以及取名、改名相关政策的放宽,体现了对人格权的尊重。但是,这种尊重并非对公民行使姓名权不加任何限制。自然人取名或变更姓名,要考虑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约束,违法、悖俗的姓名,无法在公安机关获准登记。

男子更名被拒

辽宁省沈阳市男子刘吉华于1990年出生,是爱车一族,更是丰田“霸道”汽车的忠实粉丝。2020年,刘吉华突发奇想:如果把自己的姓名改成“刘霸道”,不仅听起来更有气势,而且更能体现自己对这款车的推崇。

刘吉华是个雷厉风行的人,只要想到的事,就会去尝试。2020年11月,刘吉华向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太原街派出所(以下简称“太原街派出所”)提出申请,要将其户籍登记姓名变更为“刘霸道”。在被问及更名理由时,刘吉华回答:因为自己喜欢丰田“霸道”汽车。太原街派出所认为,这不是需要变更户籍登记姓名的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遂决定不予受理,并于当日答复刘吉华。

刘吉华与太原街派出所沟通20余次,一再要求办理姓名变更登记,但未能如愿。刘吉华不服,于2020年11月20日以太原街派出所为被告,向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太原街派出所履行变更姓名登记的法定职责。

理由是否合理

此案的审理在当地引发一定的关注,人们对最终的裁决结果很感兴趣。在庭审辩论阶段,双方争议焦点自然落在“刘吉华变更姓名的理由是否合理”。围绕这一焦点,诉辩双方唇枪舌剑。

原告刘吉华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刘吉华据此认为,公民享有修改自己姓名的权利,有权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

庭审中,刘吉华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作为自己起诉的依据。该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的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刘吉华据此认为,自己作为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申请姓名变更登记,被告太原街派出所应当受理,并履行为公民变更姓名登记的义务。

被告太原街派出所向法庭提交了作为办理公民更名事务依据的两个文件——沈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发布的《关于加强居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一》)、辽宁省公安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二》)。《通知一》规定:公民户口登记项目有差错,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要求更正、变更姓名;《通知二》规定:经调查,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理由不正当的,不予变更。

无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的,不予变更姓名(图/视觉中国) 

太原街派出所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及文件内容,阐明了对刘吉华变更姓名的申请不予受理的理由。首先,自然人姓名是社会管理领域的重要元素,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虽然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使用和决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但应依照规定办理。刘吉华仅仅因为喜欢丰田“霸道”汽车,就向公安机关提出把自己的姓名变更为“刘霸道”,这一理由并不正当,属于《通知二》表述的“经调查,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理由不正当”,故被告未予受理,且在刘吉华提出申请当日即明确答复“不予更改姓名”。

太原街派出所在庭审中还指出,“霸道”一词依据相关解释,具有以下含意:强横,蛮不讲理;指君主凭借武力、刑罚、权势进行统治,与“王道”相对。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丰田公司考虑到社会影响和品牌形象,已于2013年将该款车型的中文名称由“霸道”更改为“普拉多”。

综上,被告太原街派出所认为,原告刘吉华欲采用自己喜欢的车型名称“霸道”作为自己的名字,有悖公序良俗。

最后,太原街派出所声明:公安机关遵守法律,尊重公民的姓名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会竭诚为人民服务。但是,原告刘吉华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申请以有悖公序良俗的词汇作为自己的名字,不符合我国法律有关变更姓名的规定,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作出判决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作为区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主管其辖区内居民的户口登记工作,对原告申请变更姓名的事项具有法定职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有悖公序良俗。法院据此认为,法律赋予公民使用、变更姓名的权利,但同时也对该权利的行使作出限定。姓名的变更权并非一种无限制的权利,而是一种有限制的权利。公民户籍姓名的变更,特别是18岁以上成年人户籍登记姓名的变更,会给社会管理带来一定的不便。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姓名的变更,尤其是户籍登记姓名的变更,不得有悖公序良俗。

考虑到户籍登记姓名的变更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影响,各级公安机关均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被告提交的《通知二》第二项(五)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予变更姓名、民族、出生日期。确因公安机关登记错误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需本人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明,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区(县)、市级公安机关审核,由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批准变更。”《通知一》规定:“关于姓名的变更、更正,下列情况不予办理:……经调查,其理由不正当的。”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对成年人的户籍登记姓名予以变更,需要申请人讲明特殊原因,或说明正当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申请变更户籍登记姓名为“刘霸道”的理由是:“霸道”系其喜欢的一款汽车的名称,变更后的姓名“听起来更有气势”。上述理由不是需要变更户籍登记姓名的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故被告对原告变更姓名的请求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2021年6月3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刘吉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吉华承担。

(文中人名为化名)

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

法官点评

《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及各地出台的有关公民变更姓名的规范性文件,对变更姓名权作出规定,是办理姓名变更等事项的重要准则,公安机关及其辖区内的自然人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及文件,赋予了自然人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但前提是不得有悖公序良俗或影响社会管理秩序。

本案原告刘吉华喜欢某种品牌的汽车无可厚非,但因为喜欢而要改一个与汽车“同款”的名字,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才能办理变更登记。

通常人们取名都喜欢用褒义、吉祥的文字組合。“霸道”是个贬义词,加之丰田“霸道”汽车已因品牌形象和社会影响而更名,故刘吉华要将自己的姓名变更为“刘霸道”,不仅偏离社会主流价值观,而且影响社会管理秩序,有悖于公序良俗。如果人人都因个人喜好而随意变更户籍登记姓名,那么就会给社会公共管理增加不小的成本,也会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刘吉华的更名诉求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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