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国极端气候险的法治设计
2021-11-24若饴
检察风云 2021年18期
关键词:英国
若饴
2021年8月9日,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发布了《气候变化2021:自然科学基础》的报告,提出“因全球变暖,以前每50年才发生一次的极端热浪现在每10年发生一次,未来甚至每7年发生2次,暴雨和干旱也将更频繁”。从今年原本四季如春的美国得州于2月骤降数十摄氏度、6月气温飙升至48摄氏度,到8月欧洲多地遭遇高温极旱、暴风骤雨,再到加拿大出现49.6摄氏度的极端高温……极端气候的频发正考验着2021年的地球生命。
世界气象组织秘书长彼得里·塔拉斯指出,“用体育术语来说,大气层已经受到兴奋剂影响,这意味着我们将会比以往更加频繁地遭遇极端天气”。或许,全球极端气候全面爆发的开端和临界点已经到来。据世界自然基金会和德国安联保险集团的统计,截至今年8月,全球因极端气候灾害损失高达数千亿美元。另据瑞士《气候变化经济学:不采取行动不是一种选择》的研究报告所提,“到2050年,因极端气候变化,全球经济或将损失GDP的10%”。在这种背景下,作为市场经济中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保险能够有效分散和转移气候灾害损失、降低和预防極端气候风险对资金的不利影响,俨然成为国际社会应对极端气候风险的重要砝码。
美国:推行“政府主动介入”的极端气候险体系
在西方,保险法的编制往往采取单行法规制,比如美国、英国、德国、瑞士等。就极端气候保险领域而言,美国秉承“政府主动介入”的立法模式予以管理。在美国,极端气候险体系主要由洪水保险制度、地震保险制度和农业巨灾保险制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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