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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章见证检察岁月变迁

2021-11-24张宏羽

检察风云 2021年18期

张宏羽

传统的中国印章通常为方形或长方形,便于刻字排列。新中国成立后,印章样式开始采用圆形章,并根据组织机构的属性,确定了印章可使用的三种图案:国徽、镰刀锤头和五星。

1955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印章的规定》,明确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的印章为圆形,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检察院法定名称,自左而右环形。

院章是重要的凭信,以检察院名义发出的法律文书,都必须加盖院章。一个基层检察院印章的变迁,见证的是检察事业的发展。

院章见证检察征程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档案库房存放的第一本案卷,是1955年4月2日起诉的一起盗窃案。打开这本陈旧泛黄、字迹有些模糊的案卷,最为醒目的是公诉书上盖着的带有“宝山县人民检察署”字样的院章。在另一个档案架上,存放着编号为“(60)档号1”的案卷,这是一起1960年9月10日办结的贪污案,法律文书上盖着带有“上海市吴淞区人民检察院”字样的院章。

1955年,宝山县人民检察院成立,并先后隶属江苏省、上海市。而后,北郊区、吴淞区人民检察院相继并入。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建制被取消,直至1978年宝山县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1982年,吴淞区人民检察院重建。

1988年9月,原宝山县人民检察院和原吴淞区人民检察院相继撤销,合并成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同年9月15日,在宝山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温汉当选为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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