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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改政策下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相关思考

2021-11-24胡邦

经营者 2021年15期
关键词:进项分包筹划

胡邦

(安徽雷鸣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 淮北 235000)

一、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筑施工企业规模逐步扩大,收益呈增长态势。在税制改革背景下,企业的税务筹划活动同时面临机遇和挑战,企业要紧抓增值税优惠政策,重视增值税进项税票据管理、供应商管理、调整计税方式等,借助新税改的优势解决企业当前的税务难题,减轻企业的整体税负压力。

二、新税改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以及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一)利润相对减少

大多数建筑工程所需的建设材料和设备难以统一采购,比如数量较少的材料和辅助材料在采购过程中无法准确获取税务机关承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导致材料产生的进项税无法进行抵扣,并且这部分材料增值税税率较高,相比之前3%的营业税率,增值税率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9%。增值税属于价外增值税,企业多缴纳的增值税并未造成利润增加,而是导致增值税成本增加,盈利能力和利润受损[1]。

(二)税务筹划空间增加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利用优惠政策进行事前税务筹划,比如部分工程项目使用简易计税政策、减税降费政策、环保税收政策等可减少缴纳增值税额。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下,企业的税务筹划空间增加,税务筹划方案可行性增强。

(三)抵扣链条和难度增加

建筑施工企业的抵扣链条过长,导致抵扣难度增加,而且建筑施工企业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核不严格,以至于无法快速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企业只是简单地分析采购价格和进项税抵扣额,忽视了采购成本。企业的工程在收到备料款项时纳税义务也随之产生,但是此时并未产生进项税,纳税义务形成时间与进项税发生时间的差异导致抵扣难度加大,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全面加强税务筹划。

三、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筹划缺乏战略导向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缺少独立的部门,而且筹划工作往往集中于某一个项目,未能从企业全局出发展开筹划,筹划方案与企业战略不相符的情况时有发生[2]。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布分散,在采购过程中不同项目的采购业务都需要单独洽谈和签订采购业务合同,相对来讲,合同管理难度较大,各工程项目部缺乏战略意识,采购部门坚持哪一家供应商报价低就选择哪一家,采购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则交由财务部门管理。价格和税金分别由两个部门管理,除了沟通障碍之外,也可能因部门博弈而出现损害整体利益的情况,进而导致税务筹划方案与实际产生偏差。

(二)税务筹划专管人员较少

建筑施工公司没有设置税务咨询专管部门,该公司的审计部门、风险控制部门等工作重点是质量管理、建设监督、运营管理等方面,对涉税问题的监管不足。建筑施工企业的规模大且涉税事项多,税务筹划专管人员短缺,对税务筹划的有效性影响颇深,容易引发涉税风险。

(三)税务监督控制不到位

税务监督控制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内部监督制度不完善;二是税务监督人员缺位,造成税务处理不规范,税务筹划出现失误,进而导致风险加剧;三是企业的工作流程标准体系构建不完善,税务筹划未能在严格规范的情况下开展,人为因素对税务筹划影响较大。

四、新税改政策下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思路

(一)准确选择纳税人身份

建筑施工企业有必要通过筹划纳税人身份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但是需要注意在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企业无法享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政策,如果纳税年度内进项税产生过多,则可能造成利益损失。而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建筑施工企业虽需要按照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是可以进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部分销项税。同时,企业的销项税额大幅度增加,企业内部以销项税为基数的各类附加税也增加,此时进项税票少则无法尽可能多地抵扣销项税,也容易造成企业经济损失[3]。鉴于此,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立足于实际科学选择纳税人身份,权衡利弊之后确定最终的纳税人身份。

(二)增值税筹划

以甲供材、分包工程为例分析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筹划。

第一,甲供材筹划。甲供材指在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直接采购原材料、设备,同时将购买花费的实际款项抵扣建筑工程款。根据税收法规内容,纳税人提供建筑建设服务,纳税人的营业额包括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其他资源以及劳动力的购买价款。甲供材一般都是发包方企业直接从供应商手中采购,采购价格高,且在向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时全额抵扣。如果建筑施工企业独立采购材料,企业会从经济实惠出发,精打细算,购买质量好且价格低的材料和设备,以节省工程材料预算,同时建筑施工企业与供应商已经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议价水平高且支付方式灵活,有效增加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减少了成本。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尽可能地避免与发包方签署甲供材合同。

第二,分包工程筹划。建筑施工企业承接的项目规模大,未如期交付工程。因此,企业选择将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分包后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额是总承包金额减去支付给分包方的工程款之后的余额。在实际分包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尽可能地包工包料,如此企业应缴的增值税减少。例如,A公司承接某工程,工程款5000万元,现将工程部分分包至W公司,A公司与W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类型为双包合同,即包工包料,合同价是1000万元,经过计算,A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6000-1000)*3%=150万元,W公司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3%=30万元。如果A公司与W公司签订包工不包料的承包合同,合同价500万元,A公司提供500万元的材料,则A公司缴纳增值税(6000-500)*3%=165万元,W公司应缴纳增值税500*3%=15万元。由此案例可以看出,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工程总承包方,在分包过程中应当尽量使用双包合同,以减少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三)所得税筹划

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所得税筹划,可从固定资产和劳务用工两个方面展开。

第一,根据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规定筹划所得税。在工程实施期间,需要大量的大型设备,就实际情况而言,大型设备数量多且价格高,而且在税法规定中,固定资产可以在征缴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在企业收入恒定的条件下,固定资产折旧额越高,所得税前扣除金额越多,则应缴纳的所得税减少。在筹划固定资产时需要注意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净残值率都有严格限制,建筑施工企业在划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从而将资产折旧费用计入成本,达到减少应缴所得税额的目的[4]。再加上资金具有时间价值,固定资产折旧额增加,所得税缴纳时间延缓,等同于从财政处获得一笔无息政府贷款,一方面可以减少税负压力,另一方面有助于企业创造价值。

第二,筹划劳务用工,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与劳务外包公司签订用人合同,企业不需要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保公积金也无须缴纳,同时开具的工程发票能够税前抵扣。

第三,建筑施工企业的所得税采取按年征收、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企业所得税是为了保证税金及时入库,税法规定企业预缴过程中少缴税不视作偷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纳税年度前三季度避免过多确认收入,可延迟缴纳所得税,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在税法允许范围内合理安排工程结算收入确认时间,合法延缓纳税义务履行时间。

五、结语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从全局出发展开税务筹划,而不是针对某一项目单独开展税务筹划,注重税务筹划的系统性和全局性,全方位控制企业的税务成本。在后续经营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应继续按照税法和税收政策规定开展税务筹划活动,以企业战略为导向,充分筹划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加快落实企业的税务筹划目标,管理影响企业税负的因素,降低企业资金成本,稳固资金链,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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