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的劳动关系认定
2021-11-24孙慧敏
法制博览 2021年34期
孙慧敏
(长春师范大学,吉林 长春 130032)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关于中国互联网发展进程的数据: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总数达到5.60亿,相比前年增长1.63亿人。从2016至2019年互联网直播用户数量不断攀升,2019年中国直播用户规模涨至5.04亿人,于2020年末网络直播用户数量达至6.17亿人[1]。2020年疫情影响下,实体经济遭受重创,互联网电商借势抓住机遇迅速发展,加速促进了线上直播行业的成熟。同时在疫情“催化”加速之下“宅经济”随之发展,促使人们的工作、生活、娱乐和消费逐渐向线上转移。随着直播行业的不断崛起,我国涌现了大量网络直播平台,由YY、斗鱼TV、全国直播、虎牙直播、快手、抖音等平台引领的新型灵活就业形式也在不断涌现,吸引了大量的就业人员。网络平台的雇佣模式灵活多变,使得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的雇佣关系更加复杂多样,引发了主播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一系列纠纷。
一、关于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关系认定的司法实践
(一)法院确认不符合劳动关系
(2017)津0117民初351号判决书中原告于某与被告天津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艺人签约合同,从2016年1月3日起,原告于某开始履行与被告天津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作期限为两年的合约,由被告提供直播平台。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劳动合同,其与被告为劳动关系,请求法院适用我国《劳动法》审理案件。诉讼请求是被告给付已经履行部分的工资以及赔付经济补偿金。经查明:1.原告由被告公司包装推广,并将个人演出相关事宜和权限统一打包给被告方管理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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