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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2021-11-24徐连阳

法制博览 2021年21期
关键词:新规合伙人格权

徐连阳

(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民法典》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包括土地所有制、土地制度、企业发展、家庭婚姻、邻里纠纷等等,《民法典》综合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继承法》等多个法律单元的内容,消除了民事法律的重叠、避免冲突,真正实现各项法律规定的综合,且使得分散的法律整合后的效力大于原有总和。通过分析《民法典》的编撰及法律效用,有助于企业在下一步的理想发展,及应用民法典为企业的长久发展及人民的现实生活保驾护航。

一、《民法典》概述及重大意义

(一)《民法典》概述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早在2015年3月20日就已正式编撰,于2020年5月28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典》包含7编,84章节,一共有1260条,10余万字。其中涉及婚姻、继承、人格权、合同等各个方面。统一的法典形式比以往单行法更加规范、规模宏大、位阶庄严,能够体现出法律体系的各个细节。《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

(二)《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民法典》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有重大意义。《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典,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打造法治国家有良好的推进意义。该部法典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国家综合治理,并具有强大的治理能力。编纂《民法典》并将其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成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奠定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有助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中国经济的高速和高质量发展。《民法典》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并推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主要是因为其编撰宗旨彰显了“人民至上”的原则,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民主立法原则,以保障民事权利为基本落脚点,持续回应了全国人民对于法治社会的基本需求,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维护广大人民根本权益。

二、《民法典》新规对企业的影响

(一)综合影响

《民法典》对我国民事法律各个方面进行重大调整,落实民主主体对企业行为的影响,这一影响是站在综合性角度所产生的深刻影响,明确了市场主体的权利。《民法典》以统领法律体例的形式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交易规则,对于企业给予保障,并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对于企业日常生产和经营具有指导意义,也负有监督职能。该部法典能够有效地指导企业在现代经济生活及生产经营中的发展导向,为中国企业的合规发展提供法律规范。《民法典》新规的颁布在很多方面影响了现代企业的发展,并且使得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产生了一定的变化,其主要影响体现在企业与劳动者关系、企业与合伙人关系,及相应权利和义务方面,也影响了企业借贷方面的内容。其中既有促使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方面,同时也包含限制和监督企业发展的方面[1]。

(二)新增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定追偿权

《民法典》在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中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又规定了,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拥有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的法定追偿权。这一新变化为企业向工作人员实行追偿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新规的这一规定,限定了工作人员在工作时的职业规范,使其职业行为应遵循道德规范,限制其出现故意伤人的情况;即使是高风险行业,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也应当尽量预知多种风险的发生,在企业内接受相关风险培训,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当过失人在接受企业培训之后,仍然发生了重大事故时,应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同时企业也应当承担一定的用工管理责任。确立对于劳动者的法定追偿权,既保证了企业的正常权益,同时又能够使员工更加重视与企业共同承担高风险的意识。新规的出台,有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使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树立风险分担意识,提高综合经营管理意识,使企业和员工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2]。

(三)取消用人单位的体罚权利

《民法典》在第九百九十条中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其中包括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等。《民法典》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身尊严所产生的其他人格权利。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企业为了能够赢得业绩,并走在同行业的前列,非常注重业绩的竞争,常常会出现一些针对激励机制的奇葩体罚,比如“员工未完成基本业绩就要裸体宣誓、打耳光”等非人道的、侵犯人权的惩罚措施,对于人格权造成严重侵权行为[3]。依据《民法典》新规的规定,员工作为自然人享有基本人身自由、人格权利等,并同步享有与之相关的人格权利。该法典响应中国宪法所规定的加强劳动保护和改善劳动条件等精神,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兜底和劳动权利细化等问题,进一步地完善,从而使得人格权能够得到全面的保护,杜绝用人单位的奇葩体罚,保障基本人格权利,使得劳动者的人格权能够在企业内得以实现。《民法典》非常注重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劳动时应享有多方面的权利,同时劳动者在履职时也应该更为谨慎用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履职,既减少企业的损失,同时也杜绝劳动者受到有碍人权的对待[4]。

(四)完善合伙人与企业间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一条中规定,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请求支付报酬,但如果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有另行约定,则按照合伙合同约定执行。劳动者作为合伙人,同时为合伙企业提供劳务,那么在执行合伙事务时,要特别注意合伙合同中对于劳动报酬的具体约定[1]。如果在主张劳动报酬时,未能明确关注合伙合同,那么事后则不能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劳动报酬,也不能按照劳动法约定缴纳社会保险。在该法典之前,劳动者的合伙权益并未有相关规章予以明确规定,《民法典》专门对于该部分权利和义务予以规定,其目的是能够保障企业与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使得企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同时又能够保证劳动者的权利,使得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方面的约定更加明确[5]。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能够使得我国的民法成本法能够更加详尽地约定社会经济事务中的企业条款,从而能够使得企业的发展不受合伙人关系的无谓牵扯,使合伙人和企业之间权利和业务因约定而变得更加明确,避免因约定不明或未约定导致利益冲突、关系破裂[6]。

综上所述,《民法典》囊括了现代社会各类事物,对于普罗大众的影响非常广泛,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有很多法律条文与企业有非常密切的关联。本文从综合影响、劳动者权利、劳动惩罚措施、企业与合伙人之间关系等四个方面,对于企业和民法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剖析,特殊注明了《民法典》新法规中对于一些经济事务的细节和企业权利的规定,从而能够为相关领域内的司法实践工作者提供工作依据,也能够让《民法典》的普及工作变得更加迅速,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并能够起到积极普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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