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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2021-11-24何鹏程

法制博览 2021年21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人才

何鹏程

(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河南 漯河 462000)

知识产权是集体或者个人智慧的结晶,是经过一定时间的脑力劳动之后形成的创新成果,与有形资产相比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体包括版权、著作权、外观设计权等等。保护知识产权是保护企业或者个人私人产权的一种形式,知识产权背后有着巨大的经济价值,比如一个游戏软件的开发者,这个游戏本身的设计就是一种知识产权,尤其是对于比较热销的游戏而言,知识产权背后是非常大的财富价值,如果不进行有效保护,导致盗版横行,就没有人愿意投入成本进行研究,从而推动创新产品的出现。因此,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十分必要,且任重而道远。

一、知识产权的特征

(一)无形性

知识产权是智慧的结晶,是一种无形资产,看不见摸不到,尤其是在一些特殊领域,知识产权显得更为隐蔽,知识产权的隐蔽性或者是无形性导致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很大的困难。比如我们从商标的侵权案件中可以看出,商标是企业开展市场营销、培养市场标识的重要凭证,但是经常被一些企业抄袭,也就是我们常见的山寨产品,这些抄袭的山寨产品从外观到产品名字发音上与正品都有着很大的相似性,从而起到误导消费者的作用[1]。因为知识产权是无形的,所以像上面提到的商标侵权在进行侵权确定的时候就比较困难,固定的证据要非常充分,否则非常容易导致认定错误。

(二)专有性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只能被某企业或者某个人占有,如果别人想使用的时候,必须有知识产权专有人的授权,否则就是侵权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地域性

知识产权与有形资产相比较,有着很大的不同,地域性保护非常强,这个主要体现在同样的知识产权在有的国家就可以获得保护,在有的国家就可能不会获得保护,在一个国家的某些地区获得保护,在某些地区的某个品种获得保护,这些地域性的特点导致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不一样,一个地方可能执行一个标准,当知识产权侵权发生时,产权所有人需要一个地区一个地区地进行产权维护,维权之路漫长而艰辛。

(四)时间性

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时间性的特征,这也是法律鼓励与保护的平衡。如果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就不能发挥知识产权对于社会的推动作用,如果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过长,那么也不利于新的知识产权的诞生,一些旧的知识产权会借助产权保护的政策来压制新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期是我们开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关注的一个重点,也是我们法律研究的一个热点,合理确定知识产权的保护期对于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至关重要。

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难点

知识产权的天然属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是一个系统复杂的过程,从产权保护的对象、立法到侵权行为的确定、处理等等,我国因为起步比较晚,无论是从立法还是执法都还存在很多的不足。

(一)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不足

目前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法规是《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这也是我国目前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与国外相比,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相对比较少,处罚也比较宽松,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震慑力度不足,知识产权保护的覆盖范围还有待进一步的加大[2]。

(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专业人才不足

与传统的法律人才相比较,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专利权的保护方面,需要很强的工学或者理学基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了解工艺或者产品的核心内容,对于比较难判定专利的产品,单单依靠法学人才是远远不够的,但是目前既懂工艺又懂法律的人才凤毛麟角,专业人才严重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专业机构不足

北京知识产权保护法院的设立标志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机构设立方面迈出了很大的一步,标志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事业开启新篇章,但是目前的情况是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机构不足,专业的诉讼代理机构少,企业或者个人想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诉讼有的时候都找不到合适的律师。

(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淡薄

与保护个人私有财产不同,很多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还不是很熟悉,只有一些大的机构,比如腾讯等,这种具有专业法务部门的企业才能对别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所察觉,很多人有时候根本意识不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五)知识产权保护的刑法处罚力度不足

要想产生巨大的威慑作用,必须依赖于刑法作用的发挥。但是目前知识产权法律刑法实践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难题。第一,取证难问题,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的特点是警觉性高、反侦察意识强,实施犯罪的地方流动性大,尤其是如果知识产权侵权产生是电子证据时,犯罪嫌疑人很可能在警方获得证据之前进行损毁,这种情况在游戏侵权、软件侵权等领域屡见不鲜。因此警方很多时候会采用陷阱诱惑的方法进行破案,但是这种方式目前还属于一个灰色地带。第二,知识产权侵权数额的认定随意性大,标准不统一,导致权威性下降;第三,知识产权保护技术鉴定模式难统一。

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优化建议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但是近些年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受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从这次国家机构改革到“十四五”规划建议,处处都可以看到知识产权保护的身影。

(一)加快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立法是进行法律保护的第一步,只有拥有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我们才能有法可依,有标准可依。目前我国要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立法,因为从我国企业涉外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企业在国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受到了很大的不公平待遇,这与我国的涉外知识产权立法滞后有着一定的关系,正是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特点,导致我国企业在我国国内不违法的,去了国外就要面临高额的赔偿,我们必须加快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接轨的速度。

(二)加快复合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人才培养

结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特点,大力培养既懂法律知识又懂工学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建议每年的研究生招生可以专门设置工科生报考的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充分发挥这些学生本科期间的工科优势,加上研究生期间的法律学习,最终成为复合型人才。大力从现有的法律队伍中发掘复合型人才,精准分类,精准培养,从而满足我国目前对于复合型知识产权保护人才的需求[3]。

(三)充分加大刑法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我国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目前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存在庭审难、质证难的问题,这就导致很多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件的终止。有的法学专家认为,知识产权的侵权客体是复杂的,不是单一的,建议全部纳入公诉范围,从而增强审判效率。要尽快解决陷阱取证的合法性问题,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因此我们应该允许陷阱取证,但是必须要严格限定其使用范围,加快知识产权保护损失认定方法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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