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电子证据相关问题探讨
2021-11-24马立军
法制博览 2021年21期
马立军
(甘肃旭祥律师事务所,甘肃 兰州 730050)
一、什么是电子数据
在我们使用的电子产品中有模拟信号和数字信号两种信号。模拟信号一旦复制一次,信号就会删减一次,依次删减,所以模拟信号的原件特别重要。而以数字信号存储的,只要0和1正确传达,数字信号就永远都不会变形,所以电子数据没有原件规则。
随着科技的发展,通过光学手段等传输信息和存储信息的也属电子数据。根据《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电子数据,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由此得知,电子数据形成于案件发生过程,是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其传输、处理及存储都采用数字化形式。[1]
二、电子数据的特点
电子数据需要相应的设备和介质才能识别,极具有易变性。电子数据是利用接通与不接通,代表着1和0,需要通过一系列的程序或者是计算进行转化,最后通过各种介质才能够识别出来,否则没办法进行识别。同时电子数据本质上是以电子形式存储及传输的数据,其具有易变性的特征,电子数据容易被修改,并且修改了还不容易被发现,如果在取证的过程中不严格按照规定来,就会出现和事实不符、不真实的问题。这就决定了电子数据完整性的重要。[2]《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完整性作为真实性的下位概念,是真实性的前提和基础。电子数据与传统证据一样,均需具备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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