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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电子证据相关问题探讨

2021-11-24马立军

法制博览 2021年21期
关键词:见证人存储介质笔录

马立军

(甘肃旭祥律师事务所,甘肃 兰州 730050)

一、什么是电子数据

在我们使用的电子产品中有模拟信号和数字信号两种信号。模拟信号一旦复制一次,信号就会删减一次,依次删减,所以模拟信号的原件特别重要。而以数字信号存储的,只要0和1正确传达,数字信号就永远都不会变形,所以电子数据没有原件规则。

随着科技的发展,通过光学手段等传输信息和存储信息的也属电子数据。根据《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电子数据,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由此得知,电子数据形成于案件发生过程,是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其传输、处理及存储都采用数字化形式。[1]

二、电子数据的特点

电子数据需要相应的设备和介质才能识别,极具有易变性。电子数据是利用接通与不接通,代表着1和0,需要通过一系列的程序或者是计算进行转化,最后通过各种介质才能够识别出来,否则没办法进行识别。同时电子数据本质上是以电子形式存储及传输的数据,其具有易变性的特征,电子数据容易被修改,并且修改了还不容易被发现,如果在取证的过程中不严格按照规定来,就会出现和事实不符、不真实的问题。这就决定了电子数据完整性的重要。[2]《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完整性作为真实性的下位概念,是真实性的前提和基础。电子数据与传统证据一样,均需具备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电子数据又具有不变性的特点。只要电子介质还在,手机上面删掉的内容,随时可能恢复;电脑上面相应的文件,修改一次它自然会显示修改的时间以及其所占的CPU的相应的一些所有信息,甚至还可以及时还原。

三、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冻结、封存

(一)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

第一、扣押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通过粘贴封条、信号屏蔽、切断电源等方式,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二、对于原始存储介质不能扣押的情况,可采用提取电子数据的方式,也就是办案单位完整复制电子数据进行保存。同时,要配置两名侦查人员在现场对电子数据进行提取,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并且要将电子数据的事由与目的、对象、来源、数据提取的地点、时间及方法过程、原始存储介质不可扣押的原因、存放原始存储介质的地点等注明,附《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对完整性校验值等予以注明,同时电子数据持有人和侦查人员都须签字。为确保电子数据有着合法的来源,且足够清晰,例如电子数据持有人不配合在笔录上签名,或是不能签名,需要由见证人签名,表示已对取证过程进行见证。侦查人员对相关情况也在笔录中注明。

第三、对于不能根据上述两种方法进行处理的,可以采取传统的打印、拍照的辅助方式进行证据固定。[3]采取打印、拍照方式固定证据的,要能对电子数据内容做清楚反映,在相关笔录中由侦查人员对存储电子数据的地点、原始存储介质位置和特征、无法提取数据或是原始存储介质不能扣押的原因进行注明,须电子数据持有人和侦查人员进行签名。若电子数据持有人拒绝或不能签名,为确保电子数据来源的合法性,需侦查人员注明在笔录中,然后需要见证人签名。

(二)电子数据的冻结

冻结电子数据应通过县级以上检察长或是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以下为几种能够冻结电子数据的情况:1.由于有着庞大的数据量,提取不方便或是不能提取。例如:涉案有80个网络云盘,涉及视频130余万部,将近1000T,这么大的数据量下载到硬盘中,根据传统固定证据方式,就要用500块2T硬盘,造成资源的大量耗费。2.较长的提取时间,这会很大程度加大电子数据被销毁、篡改的风险。例如:办案单位查扣了涉案网盘近千个,按照一条100兆光纤下载速度计算,即便全程不中断,也将花费15-16个月的时间。3.借助网络应用才能使电子数据得到更直观地展示。例如,一起案件为网络买卖电子币,需要通过云系统来提取大量的电子数据,但也因为这一点需要在云环境下才可筛选和查看这些数据。

在对电子数据进行冻结时,我们可采用如下几点方法:一是,做好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的计算。二是,完善电子数据被删除、修改及增加的措施。三是,将网络应用账号锁定。

(三)电子数据的封存

封存的目的是保证电子数据不被修改,确保收集的电子数据完整、统一。比较常见的封存方式,如使用封条封住台式机机箱开口、用屏蔽袋封存手机、用物证袋封存硬盘等。不管采用什么方式封存,我们都应当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18条规定。第一,在将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封存的时候,要确保在封存状态不解除的前提下,电子数据无法修改、删除和增加。第二,进行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封存时,要进行封存前及封存后的照片拍摄,确保照片能将张贴封条处或是封口的情况清晰反映出来。第三,倘若是对拥有无限通信功能的存储介质进行封存,比如手机,应采用切断电源、阻断和屏蔽信号等方式。第四,对于整个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过程制作封存笔录。

四、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冻结、封存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单人提取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明确指出,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需要由超过两名侦查人员负责。取证方法要与有关技术标准相符合。但现实工作中,常常仅有一名侦查人员进行电子数据的收集和提取,提取笔录中有时仅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字。这样会造成取证过程无人监督,取证过程的合法性难以保障,提取笔录内容的客观性不能保障。该种情形是取证瑕疵,没有经过合理解释或是补正,不能用作定案的依据。

(二)没有见证人、见证人不在场、见证人的身份不适合、以及没有电子证据提供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实践中侦查机关在提取电子数据时没有见证人,或者有见证人,但未在笔录中详细记录见证人身份信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六条新增内容“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相关笔录载明的见证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材料进行审查”的规定。存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见证人的情形,以及没有见证人的手写签名等。

(三)没有全程录像的问题

实践中,仍有侦查机关仅对扣押的部分过程进行录像。虽然《电子数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在没有见证人时,侦查机关应当对“相关活动”录像,但后来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公安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明确规定没有见证人时,对扣押过程进行全程录像。

(四)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出现不连贯、不完整的情形

往往是侦查机关在进行取证到半中间才开始拍照或者录像的,没有完整的反映整个取证过程,是侦查机关的取证过程存在瑕疵,甚至出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结果。出现以上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我们不熟悉电子数据,未对电子数据的提取、收集、冻结及封存方法和法律规定做到全面掌握。不是电子数据灭失、被篡改污染的原因,就是因没有按法律规定收集、提取、冻结、封存,而无法使用电子数据使其不具有证据能力。

现在,电子数据大量存在于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案发后对于证明案件事实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只有熟悉了电子数据,掌握了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冻结、封存方法和法律规定。依法收集、提取、冻结、封存的电子数据,才能在刑事案件的证据中发挥“证据之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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