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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夫妻忠诚协议看合同规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应用

2021-11-24顾晓丹

法制博览 2021年34期
关键词:法律

顾晓丹

(如东县人民法院,江苏 南通 226400)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订立,以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为目标,要求在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实施一定行为的约定,表现形式有“保证书”“保婚书”等,表述方式有“净身出户”“无条件同意对方一切请求”等。实践中,夫妻忠诚协议往往包含人身关系的解除、财产的分配、子女的抚养等诸多内容,协议的对象甚至涉及男女一方父母,在性质认定方面往往模棱两可,给具体裁判也带来了一定难度。

一、我国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渊源

(一)从司法案例看夫妻忠诚协议的审判现状

上海闵行法院于2003年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案被公认为我国首个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裁判案件。该案中夫妻双方签署了“忠诚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有互敬互爱、有道德观、有责任感的义务,并约定若一方在婚期内出现婚外情,则赔偿对方名誉及精神损失30万元。法院审理查明男方违反了“忠诚协议”,判决赔偿女方30万元。[1]

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公布典型案例“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中夫妻双方签订了“保婚协议”,约定刘某某婚前购买的房子和车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强调若杨某提出离婚,协议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协议对财产的约定,因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规定而有效;而提出离婚则协议无效的约定,因限制一方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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