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推行为的法理反思
2021-11-24张子浩
法制博览 2021年34期
张子浩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38)
将行为科学纳入法律范围的思考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1958年美国学者格伦登· 舒伯特(Glendon Schubert)就曾预言,若不将行为科学纳入公法学研究范围,本已经衰落的公法学研究,可能在下一代人之前就彻底死亡。助推(nudging)理论结合了丹尼尔· 卡尼曼等人行为科学的研究成果,起源于赫伯特•西蒙(Herbert Simon)在1957年提出的 “有限理性”的概念,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理查德泰勒(Richard Thaler)和法学家卡斯桑斯坦(Cass Sunstein)所提出。
自助推理论诞生起就时刻伴随着争议,在它的支持者看来,助推没有过高的成本,又因其不易被察觉也不会引起民众的反抗情绪,是一种理想的替代传统行政行为管理社会的手段。但对助推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质疑助推影响人们做出选择,从根本上损害了人之所以为人的主观能动性,损害人们的尊严。并且因为助推的隐蔽性,不易发觉也难以监控。而一项缺乏管理和监控的行政手段,往往会被行政主体所滥用,导致人们被助推所操纵。
虽然“助推”一词尚未出现在我国正式的法律文件当中,但在社会中普通公民的身边,助推行为已经广泛地存在,例如在商业领域中的大量运用。与此同时,对助推理论的运用还有渗入公共政策制定领域的趋势。在此背景下,研究传统的行政权力控制和监督机制如何能够提供充分的保障,防止公权力对基于行为科学的新型社会管理手段滥用的可能性,确保助推理论的合理运用是一项紧迫的工作。……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