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多数人侵权理论判定通信方法专利侵权
2021-11-24唐晓辉
法制博览 2021年34期
唐晓辉
(南京理工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4)
数字信号时代,通信技术解决的是文字、声音、图像等信息在不同终端之间的传递问题,区别于模拟信号时代的电报、电话、传真等“通讯技术”。通信方法是以网络、通信、遥感等程序控制技术结合新设备或现有装置而开发的新方法类技术方案,常以软件、程序等形式表现[1]。通信方法的实施不产生有形结果,通信过程也难以感知,甚至可以由多个主体分别实施,这为通信方法专利保护带来困难。
目前市场上存在多种不当实施通信方法专利的行为模式:1.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共同实施,情形一“多个网络服务提供者分别实施专利步骤,共同实施了全部专利步骤”;情形二“生产者制造产品并由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产品实施全部专利步骤”;2.经营者与终端用户之间共同实施,情形一“经营者制造产品并实施部分专利步骤,剩余部分由终端用户通过产品实施”;情形二“经营者制造产品而不实施专利步骤,由终端用户通过产品全部实施”。
通信方法专利本身可以由多个主体实施,尤其是实施主体包含终端用户后,各个主体之间不一定具备意思联络,适用专利直接侵权、共同侵权的规则存在困难。在此情形下,许多学者转而借鉴美国司法实践的做法,提出建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或类似“控制或指导”标准的特殊规则,并引进分离式侵权、多主体侵权等概念。这些研究存在两方面问题:第一,不否认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或其他特殊制度的意义,然则面临特殊问题都通过特殊制度解决,久而久之制度体系将变得冗余臃肿,应回归侵权责任体系的一般规则寻求答案,也能与现有制度良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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