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屋处分行为的效力研究
2021-11-24李国平张玉晶
法制博览 2021年34期
李国平 张玉晶
(1.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吉林 长春 130000;2.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 长春 130012)
一、出售夫妻共有房屋行为及效力界定
夫妻共有房屋,本质上是共同共有关系项下的一种财产,适用共同共有的基本制度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但是,这种共同所有权也会随着共同共有关系的终止而消灭。因此,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房屋,对其出售这种处分行为也会随着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发生效力变化。具体如下:
(一)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出售行为及效力界定
1.夫妻一致同意出售共有房屋
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房屋的共同共有权存在基础关系,此时夫妻对共有房屋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相关法律规定及学理研究,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只有征得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共有人才可以处分共有物。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夫妻协商一致同意,无论是买卖、出租还是其他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均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一致同意出售共有房屋的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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