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社交电商的发展及其法律规制
2021-11-24贾清喆李亚娟
法制博览 2021年3期
贾清喆 李亚娟
(西北工业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8)
伴随社交电商的飞速增长,法律机制的配套完善无法跟上市场的迅猛发展,让有关的市场监管也处在模糊的地带[1]。对此,本文对社交电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重点探究,然后提出了优化措施,以促进社交电商的蓬勃发展。
一、社交电商概述
(一)社交电商的概念
社交电商的含义是借助于智能手机以及平板电脑等,利用社交互联网平台把交流、讨论、互动以及分享、关注等元素普遍运用到电子商务的享受定制商品、购买商品以及服务、获得信息资源等交易过程的电商模式[2]。
(二)社交电商的模式及其涉及的法律关系
1.导购模式,借助于社交软件为电商经营者向消费人员进一步推销会员资格或商品。该模式中的主体有三个:平台、推荐者、购买者。购买者获得会员资格后变为新的推荐者。此时,平台委托推荐者代为售卖并负与一定的报酬,平台和推荐者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推荐者和消费者之间不直接签订合同,且推荐者的报酬从平台处取得,所以他们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导购模式下多为自营平台,平台有商品的所有权,所以平台和消费人员之间进一步创建买卖法律关系。
2.拼团模式,以在采购商品过程中一定要采取社交软件进一步发送链接等方式和第三人共同采购才获得一些优惠的模式。该模式的代表有拼多多、京东拼购等。拼团模式中的主体有四个:平台、经销商(工厂)、团长、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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