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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的语用转向

2021-11-24

法制博览 2021年3期
关键词:规范主体法律

王 影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委党校,黑龙江 大庆 163000)

一个适格的法律论证理论必须既包含法的教义学理论,又包含判例适用的理论。法律论证理论的分析与评价与语用学理论的结合,不但是非形式逻辑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也是日常语言论证拓展的结果。法律论证的证成标准因而从绝对走向相对,从静态走向动态,从单一主体的主观论述走向多主体的交往互动当中。这也导致了法律论证评价标准的多元化、可修正性与非单调性,进程中程序层面上较弱的评估依据。

一、法律论证本质上属于言语行为

实践当中,用行动诠释行为与用语言诠释行为之间并没有非常明确的界限。语言除了具有描述事实的功能以外,最主要的作用就是通过言语行为来“做事”,从而引发人际言说互动当中的效力认知与传递。其要义是,不是符号(如语词),而是在所谓言语行动中根据具体条件的符号产品,是语言沟通的基本单位,还有,人们必须努力去澄清这些条件。听者往往会从言语行为中,在语境的参照与引导下,识别出该行为中期待的意图,以及这些意图针对特定语境效果的影响方式。例如,“说服”是为了使听者获致与说者针对特定观念的认同,“拒绝”则堵塞了言说者期待的语用效果在听者这里得以实现的可能性,“警告”通常引导听者谨慎实施特定行为,“致歉”则往往意在缓解说者的歉疚以及听者责备特定行为的动机等等。法律论证在论证主体多重层面上的论辩期待,以及针对这种具体期待意欲实现的社会效果来看,必然包含着各种言语行为的类型,其中较为常见的主要是“宣告”“解释”“证明”“辩驳”“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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