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的思考与分析
2021-11-24聂签黄桃
法制博览 2021年3期
聂 签 黄 桃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在2017年,贵州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案件由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提起并在清镇市法院公开审理。在庭审中,对被告三人未经许可,盗伐集体林木以及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进行审理,被告三人均供述盗伐林木的事实。清镇市法院当庭作出对检察机关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三被告作出在2018年9月20日前,补种林木1950株且成活率不低于90%的判决。
于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第五十五条中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表明公益诉讼的范围进一步得到明确,对于提起诉讼的主体也有了一定的确定。
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在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2014年提出的探索建议,作出了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部分地区试点开展公益诉讼的工作。
经过两年的试点工作,在2017年6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正式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纳入了法律规定。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概述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中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允许的相关组织都可以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了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
按照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给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有权利提起诉讼的机关和组织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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