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共同体视域下动物权利探析
2021-11-24柴渭琪
法制博览 2021年3期
柴渭琪
(西北师范大学,甘肃 兰州 730020)
人们常以“有无意识”为标准,将人类与动物相区别,认为自我意识是人类独有的动物不享有,这种想法已经被证明是一种错误和偏见。科学家研究发现,动物是有自我意识的。由此伴随着一个问题的产生,一个拥有自我意识的物种,配不配享有跟人类一样的法律权利和公平待遇呢?在学理上仅依据有无思维意识或者辨识能力为标准的这种划分,在笔者看来是不科学的。
一、“权利”来源主张
(一)权利“来源”四种解释
一是权利这个词源本身含义,主要指权利这个词汇产生思想与历史。二是权利在实在法中的形式来源,是一种事实存在。基于权利存在的多样性和对应不同主张出发,需要将权利按照存在形态进行分类,比如法律权利、道德权利、习惯权利等。三是权利的推定来源。即权利在法律上的系谱来源,个人利益受损主张行使权利,但并非所有的利益主张都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四是权利的规范性来源。法律只是规定了人们本该拥有的权利,而不能当然地认为权利来源于法律,否则其就失去了权利本身具有的规范性内涵。
(二)“权利”理论基础
权利来源理论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以奥古斯丁为代表的神创论,认为权利来源于上帝、造物主。至于造物主很难对其有明确的界定,导致其模糊性与不确定性,因为“造物主含糊不清的话语可以为任何意识形态所用”[1]。二是以格老秀斯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思想,基于人的理性而产生了自然权利,后来演变为天赋人权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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