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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立法的北京实践

2021-11-24秦红岭

中国名城 2021年9期
关键词:历史文化

秦红岭

(北京建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44)

引言

立法保护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制度基础和刚性保障。以2005年3月25日通过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为标志性节点,北京立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走过16年历程,确立了一系列保护制度,如明确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建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制度;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实施分类保护和整治。

党的十八大以来,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入新一轮政策机遇期。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视察北京并就北京老城保护工作提出新要求,如2019年2月在北京考察工作时指出:“要把老城区改造提升同保护历史遗迹、保存历史文脉统一起来,既要改善人居环境,又要保护历史文化底蕴,让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融为一体。”[1]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对新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中指出,“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特色风貌塑造。构建涵盖老城、中心城区、市域和京津冀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新的历史条件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既拥有新的契机,也面临法规制度不完善的制约。2005版《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建构、历史文化名城协同治理机制、保护名录制度、保护状况体检评估、历史文化遗产合理利用机制,以及明确保护责任人、拓宽和保护资金来源、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制度缺失,已不适应新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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