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式重整情境下补充申报债权之解决思路
2021-11-24刘秀英刘晓晴
法制博览 2021年12期
关键词:程序
刘秀英 刘晓晴
(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广东 东莞 523000)
破产重整制度是为了在实现清理债权债务的同时,使濒危的企业重获新生。不但可以保留企业的营运价值,还可以使债权人获得比破产清算程序更为有利的清偿结果。
最为常见的重整模式可大致分为三种,传统的企业存续型重整、清算式重整以及出售式重整。出售式重整是指根据重整投资意向人的需求,将债务人财产中重整投资人有意向购买的资产(一般为债务人的核心价值资产)通过出售让与给重整投资人获得投资款的方式,使破产企业能够继续经营,使重整企业的资产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价值,且以获得的投资款及企业其他没有转让的遗留资产来偿还债权的重整模式。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并没有对出售式重整制度作具体规定,但其在破产实务中早有实践,并在挽救困境企业,保证各债权人合法权益等方面都有着良好的效果。
一、重整程序补充申报债权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1]
第一种观点认为:重整成功后,此前的债务人的或然债务也随之被斩断,这是为了避免重整成功后的企业因为或然债务而又重新陷入破产的泥潭,不能获得真正意义上的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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