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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公司管理人员之界定

2021-11-24孔囡囡

法制博览 2021年12期
关键词:管理

孔囡囡

(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山东 济宁 27200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往往涉案金额较大,涉及的集资参与人数量较多,大多数案件是因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再投资,资金链断裂后案发,一旦案发此类案件社会影响较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害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的是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犯罪主体为单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发率,近几年上升趋势明显,单位的组织人员、管理人员则是刑事判罚的主要对象。管理人员怎样界定,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未明确规定,挂名股东及部门经理是否都是管理人员值得商榷,笔者结合办理的典型案例,浅谈一下行为人是否系涉案单位中的主要管理人员,该管理人员是否应对任职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承担刑事责任。为此,本文将重点阐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公司管理人员的界定。

一、管理人员之界定

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顾名思义,管理人员是指在组织中行使管理职能、指挥或协调他人完成具体任务的人,其工作绩效的好坏直接关系着组织的成败兴衰。笔者认为,首先,管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能,其次,管理人员应在具体的工作中履行管理职责,从事管理的相关工作。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分析阐述管理人员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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