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机融资租赁法律问题
2021-11-24温淼
法制博览 2021年24期
关键词:融资
温 淼
(哈尔滨工业大学人文社科与法学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一、农机融资租赁法律界定
(一)一般融资租赁与农机融资租赁
农机融资租赁实际是指以农业机械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关系模式,其本质是承租人、出租人以及出售人之间的一种协议关系,涉及财务会计、税务、监管、法律制度等方面。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理解角度,包含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说、特殊租赁说、借贷说、动产交易担保说等[1]。
融资租赁主体是承租人、出租人以及出售人。客体是融资租赁关系,标的物是融资租赁物。融资租赁设置目的是承租人用较少的现时资金投入换取规模的扩张,以获得超额的经济收益,同时出租人赚取租金收益,并由租赁物所有权作为保证。租赁期届满,一般按约定进行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不转移。
农机融资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内涵相一致,但是也有差别。首先农机融资租赁物的购买人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出租人,而是承租人。其次农机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四种合同或协议来体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买卖关系的主销售合同,体现融资租赁关系的融资租赁合同,以及出租人为控制风险增加的抵押合同关系和担保协议关系等。另一方面是通过国家有关机关提出的管理政策和制度体现的行政法律关系,例如《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要求》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都属于此种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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