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在刑事诉讼运用中的问题与建议
2021-11-24欧阳永菲
法制博览 2021年24期
欧阳永菲
(甘肃开放大学,甘肃 兰州 730000)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电子数据不仅在国内的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国外的刑事诉讼之中也占有同样的地位[1]。电子数据可以分别从取证、举证和质证等方面提供相应的信息数据,虽然目前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应用中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但是其在刑事诉讼之中的作用也十分重要[2]。同时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越来越高,因此电子数据与刑事诉讼案件产生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
一、电子数据的概念
电子数据最开始是在计算机中被使用,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电子数据逐渐被应用于法律之中。过去人们将计算机证据叫做电子证据,它是指一切以计算机数据、信息用来传输、使用的数据。逐渐人们将电子证据叫做电子数据,这二者无需从本质上进行详细区分[3]。发展到21世纪,电子数据包括的种类很多,比如现在的网页、博客、微博、朋友圈、说说等发布的信息,这些信息均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重要证据来提交。
电子数据还包括注册的身份信息、用户注册等信息,为了区分电子数据可以采取以下方法[4]。第一种是电子数据含有数字性,电子数据运用数据组成的代码表现相应的信息具有抽象性,需要将其进行转换为通俗易懂的语言或者图画进行了解和阅读。第二种是电子数据具有高科技性,电子数据的储存具有高科技性,可以运用硬盘和软盘进行储存,而传统的信息采集是纸质材料,不仅不易保存还容易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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