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探究
——以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为视角

2021-11-24陈珊葵丘志聪

法制博览 2021年24期
关键词:队伍主体培训

陈珊葵 丘志聪

(1.广西警察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0;2.广西团校,广西 南宁 530000)

2019年12月28日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社区矫正法》,该法的正式出台与实施,是我国自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的立法表达。此次立法特点之一在于为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设置专章,并明确针对未成年人应予以有别于成年犯的矫正措施。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都明确了应当继续秉承“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来开展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而这一方针也是我国未成年司法制度在社区矫正工作的延续和深化。

相较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具有生理与心理方面的特殊性,针对未成年人的社矫工作是更具针对性及专业化的工作,理应配备相对高素质、专业化的工作队伍。可以说,工作者作为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不管是在践行法律法规方面,还是日常管理当中都是不可或缺的关键一环。《社区矫正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明确了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社矫工作的规定。然而,实践中工作人员配备不足、专职化工作者缺乏、职责定位不明确等问题依然存在,严重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建设,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本文拟从未成年人特点角度,探讨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的相关问题。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必要性

根据我国相关法条规定,未成年人为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队伍主体培训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培训通知
从五方面做好引导培训
关于遗产保护主体的思考
论多元主体的生成
培训路上的感悟——“喜、忧、思”
翻译“主体间性”的辩证理解
还剩多少人?
“五老”队伍大有可为
培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