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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中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探讨

2021-11-24王俊琦

法制博览 2021年24期
关键词:法律

王俊琦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北京 100088)

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不断推动,越来越多群众法律意识提高,主动选择诉讼渠道保护自己。但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尚处于完善阶段,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通过恶意诉讼渠道达到自己牟利的目的,这一行为是对法律制度的蔑视,严重损害了我国司法秩序,需要高度重视,采取规制恶意诉讼的有效对策。因此针对恶意诉讼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一、民事恶意诉讼的种类

(一)一方恶意诉讼

一方恶意诉讼是一方当事人通过伪造或编造证据,表达双方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牟取不当利益,造成被告方权益受到侵犯[1]。从恶意诉讼表现分析,行为人对证据做出虚假处理,包括伪造借条、模仿被告笔迹等,谎称和被告有法律关系等,以假乱真,并通过谎言让法官相信。这时只能利用科技手段判断证据的真实性,阻止当事人利用法律漏洞获得不当利益。最典型的案例是知假买假,提起诉讼,要求获得非法利益。

(二)双方串通恶意诉讼

由双方当事人、代理人私下串通,共同牟求利益。这一种类中有诉讼代理人参与,其熟知法律法规,提前指导当事人抓住案件关键,造成法官难以识别。在一起民事案件中,找到关键证据十分重要,双方当事人具有统一的目的,为了获得理想的审判结果,会安排证人出庭,证词统一,难以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因此在提高诉讼代理人职业素养的同时,对于法官的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注意审查当事人的不良记录,借助于信用机制辅助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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