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禁诉令制度的国际比较
2021-11-24刘欣仪杨澳松
法制博览 2021年24期
关键词:标准
刘欣仪 杨澳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0)
一、标准必要专利及其诉讼
标准必要专利的产生是由于科学技术产品的广泛应用,尤其是在无线通信技术等领域,一些产品的研发无法离开某些特项专利技术,如果仍然支持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收取高昂的专利使用费,将会对其他产品的研发带来极大的成本负担,甚至形成垄断,牵制行业活力,不利于科学技术领域的长远发展。标准必要专利制度的目的即在于当某项专利技术成为一项基础性技术,则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得独占该专利,或收取极其高昂的专利使用许可费。FRAND原则来源于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其FRAND条款之中有着详细的规定和介绍。该项条款对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有着严格的要求和约束,其要求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以一种公平合理并且没有歧视色彩的条件将自己的专利技术出让于其他专利人抑或者是实施方。这种严格的规范性条款是FRAND原则的一大亮点和特色[1]。
然而,FRAND原则作为一条国际组织的条款,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甚至于FRAND原则的具体内涵也模糊不清,FRAND原则的法律性质也受到了极大的争议。因此,在各国的诉讼中,围绕FRAND原则的认定与保障,产生了许多不同的判决。由于无线通信技术多为跨国企业所共同开发与运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诉讼多为国际诉讼,涉及多个地区的主体,因此极易出现平行诉讼的问题,这无疑增加了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审判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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