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的发展路径
——以社会治理类为例
2021-11-24张卉丹肖尚成
法制博览 2021年24期
张卉丹 肖尚成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重庆 409000)
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理论概述
从1978年至今,我国检察事业历经43年发展变化,然而,真正意义上为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正名”的时间却是在2019年。此时,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的出台,直接意味着检察机关从法律层面正式将检察建议作为行使检察权的一项重要举措,制发检察建议的目的、内涵、外延和性质均得到了明确。从此,检察建议在规范性文件层面正式确立。以检察功能为基础,按照检察建议的作用域,可以将检察建议大致分为法律监督和社会治理两大类。其中,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主要作用是防范违法犯罪以及社会重大法律风险。[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体现了人民对社会治理的制度需求,无论是法律监督职能,还是社会治理,其本质追求的都是从法律层面建设美好中国,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性质更倾向于法律监督职能向社会治理的整合和转型,其支撑的基础依然是法律监督的延伸,是监督属性在社会治理中的体现。但在实务中,该类检察建议发挥的监督效能还面临一系列难题。
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一)监督属性不明显
为保障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有效实施,从检察机关出台的诸多规范性文件来看,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作为一种监督方式,其发展更加规范和细致,且可操作性、程序性明显增强。然而,对于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多元的检察建议来说,进一步释放其实效性,实现其在服务和保障司法监督中的作用,还缺乏有力立法或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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