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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继承权公证相关对策

2021-11-24马杰

法制博览 2021年24期

马 杰

(张家口市第三公证处,河北 张家口 075000)

房产继承权公证可以说关系到民众的根本财产权益,但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我国民众多在此方面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或受客观因素影响,在办理房产继承权公证时,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为保障民众财产权益,有必要对房产继承权公证的具体情况展开讨论,探究房产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常见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从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相关的对策措施。

一、现实生活中办理房产继承权公证的常见情况

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十分常见,被继承人在生前购置的房产,但其死后继承人无法提供房权证而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情况,将总结为常见的情况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陈某夫妇在2008年购买了一间营业房,并且在银行办理了贷款,时至今日贷款已经偿还清。但是陈某死亡,其继承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第二,王某夫妇早在十二年前以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直至今日贷款依旧没有还清。期间王某不幸因车祸去世,其妻子准备办理房产继承权公证。第三,赵某夫妇早在二十年前购买了农村集体组织开发的楼盘,在办理楼房购买时,村委会开具了手写收据,提供了一份非常简单的房屋购买协议,但是时至今日赵某夫妇都没有办理过房产权。而赵某已经死亡,其妻子到公证处咨询如何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第四,张某夫妇二人以张某的名义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没有办理权属登记时,张某就病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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