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杨某、第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简析
2021-11-24刘星
法制博览 2021年24期
刘 星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 200090)
一、案件审判情况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第三人张某于2013年在洗脚房相识,后经常一起在棋牌室打麻将,两人除了牌友关系外没有其他关系。原告陈某知晓第三人张某经常去棋牌室打麻将且有赌“百家乐”的行为。自2014年5月至2014年10月,第三人张某向原告陈某陆陆续续借款共计250,000元,该笔债务经由S市Y区法院调解,第三人张某与原告陈某达成和解,第三人张某归还原告陈某借款250,000元。
第三人张某与被告杨某原系夫妻关系,于1983年6月22日登记结婚,于1984年7月30日生育一独子,现已成年。被告杨某与第三人张某于2014年11月26日协议离婚,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后无债务、债权,法院未起诉。被告杨某原系海员,于2013年退休。其在2011年、2012年、2013年期间,每年均有十几万元的收入,在2014年8月、9月、10月、11月、12月期间每月均有一万多元的收入。被告杨某在本案债务发生期间,相应工作情况记录如下:2013年6月9日上船至2013年9月1日下船,2014年6月24日上船至2014年7月9日下船,2014年7月9日上船至2014年11月18日下船。
原告陈某认为,涉案债务发生在被告杨某与第三人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原告陈某对与第三人张某之间每笔借款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借款用途陈述不清。
被告杨某不认可上述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某长期在海上工作生活,对本案债务完全不知情,不具备共同借款合意。被告杨某收入较高,涉案债务形成时间段内,家中不存在大额支出,不存在对外借债用于家庭生活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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