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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继承编的理解及适用

2021-11-24巫丽祺

法制博览 2021年24期
关键词:制度管理

陈 淑 巫丽祺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江西 萍乡 337000)

我国的《继承法》从1985年施行以来,没有做过调整,仅有一部司法解释对其规则适用做出了细化解释。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结合当代社会的发展,对《继承法》进行系统化的完善,显得十分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继承编中对于继承权的相关规定,是对原有相关规定的合并与创新,对继承、遗嘱和遗产的一些条款和相关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增加,将继承法的作用更好地发挥出来。笔者下面就《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编的理解及适用进行简析。

一、完善私有财产继承权的保护

(一)遗产范围调整

我国198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属于比较简单的继承法,在80年代的背景下,每人拥有的财富很少,人民对继承法的需求及要求并不高,因而使得该法的制定不够完善。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个人财富的积累增多,财富种类结构的变化,需要遗产继承更加完善才能适应经济发展、社会变迁和个人财产增多的需求。[1]之前我国实施的继承法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是通过列举和兜底条款的方式来明确的,对于司法实践来说就容易导致一个问题,由于列举无法穷尽,也就意味着在列举内的财产在继承时无争议,但对于列举外的财产是否属于遗产范围容易发生争议,在法官具体裁量中就极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此次《民法典》删除了上述规定,将遗产的范围进行调整,明确规定了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才能作为遗产继承,同时对法律规定中不能继承及根据其性质不能继承的情况进行了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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