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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人格否认制度的不足与对策

2021-11-24洪卫

法制博览 2021年24期
关键词:特征制度

洪 卫

(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江苏 无锡 214000)

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中对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其能够进一步地明确公司法人对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规避因公司法人过度行使自身“独大”的权利而引发对公司或其他主体的利益损害问题。但在当前,现行的公司法人格制度暴露出诸多的不足。一方面,公司法人格制度建设于2005年,当时的经济环境和企业发展状态与现在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当前的环境下对公司法人格制度的要求也在不断地提升;另一方面,企业经营方式、企业内部结构等诸多因素的变化使得公司法人的“不法”问题产生了更多的表现[1],所以传统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便表现出诸多的不适应特征。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维护公司独立人格价值、保证公司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则需要结合当前的实际问题来进行完善的思考。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自提出后,也被人称为是“刺破公司的面纱”。其制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公司内的股东通过自身的权利而滥用公司的人格,要通过此制度来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为实现公司法的公平和公正目标、确保企业及市场制度的稳定而建立起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主要具有如下几点特征:

第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具有基于公司独立人格的特征。人格否认制度是基于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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