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互联网+就业”模式下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法律保障

2021-11-24张晓燕

法制博览 2021年24期

张晓燕

(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福建 福州 350001)

一、问题的提出

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4.2%,比2019年增长了0.6个百分点;仅2月份全国城镇失业率升至6.2%,环比上升0.9个百分点,企业停工停产增多,用工减少,就业压力加大,就业稳定性降低,灵活就业人员比重增高,就业形势面临巨大的挑战。随着统筹疫情防控和一系列稳就业政策措施的实施,我国服务业保持较快发展,各类新经济蓬勃发展,以“互联网+就业”模式为代表的就业新形态正不断涌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年7月17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的通知》强调:“开展促进灵活就业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一步拓展和优化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业务,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水平。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各类企业,特别是餐饮、快递、家政、制造业等用工密集型企业,提供招聘、培训、人事代理等精细化服务。”可见,以灵活就业为主的“互联网+就业”模式,对现有劳动用工形式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而无论是《宪法》层面关于劳动权基本权利条款的规定还是《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部门法律层面对具体劳动权利保障的有关规定,以规范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为主的劳动法律体系的调整范围已经不足涵盖这些新形势下涌现的新型灵活就业劳动用工关系。因此,本文尝试以劳动权法律保障体系为视角,探讨“互联网+就业”模式下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法律保障问题。……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