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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问题研究与完善

2021-11-24周康玲

法制博览 2021年24期
关键词:制度

周康玲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河南 新乡 453000)

一、居住权概述

(一)居住权的概念

所谓居住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之上设定占有、使用的一项用益物权。居住权将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我国《民法典》居住权制度专章规定在物权编,明确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据生效遗嘱对他人的住宅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增设居住权反映了物权法的价值判断之变[1]。居住权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其最早出现在罗马婚姻家庭关系领域,在罗马法中是特殊形态的人役权,主要是为了解决没有继承权的丧夫女子以及被释放的奴隶没有居住地的问题,发挥着家庭扶助与生活保障的功能。

(二)居住权的性质及功能

1.居住权的性质。我国《民法典》将居住权定性为用益物权,即需按居住权制度的规定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完成居住权登记,才能发生物权效力。居住权虽然是用益物权,但居住权人只享有对于房屋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因此不能将其用于出租等营利性活动。此外,居住权主要为保障性居住权,人身显著性强,具有不可转让、不可继承的特征。

2.居住权制度的功能。一是保障居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居住问题。这类人群主要是指可能长期存在自身经济能力不足且不能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的群体。例如残疾人士、年迈的老人、离婚案件中无房的一方等,在面临扶养、赡养或离婚等问题无处所居时,为其设定一定期限的居住权,提供基本的居住保障,从而满足其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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