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侵权责任认定规则
2021-11-24张雪峰聂辛哲
法制博览 2021年24期
关键词:法律
张雪峰 聂辛哲
(长春工业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一、共同饮酒行为的性质
王雷教授认为共同饮酒行为属于法律层面之外的行为,社会层面的情谊问题,不属于法律行为,但可能因为共同饮酒行为引发法律问题,转化为情谊侵权责任[1]。在学界中,有学者认为共同饮酒行为的注意义务是对于共同危险行为的防范义务,共同饮酒行为是使自身陷入危险状态的先行行为,共同饮酒行为将产生共同危险。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共同饮酒本是增进友谊、促进彼此联系的一种社会交际行为,虽近年来常有“欢快而聚共同饮酒,悲剧而散家破人亡”的事件发生,但不可直接将共同饮酒行为定义为共同危险行为,将共同饮酒行为认定为共同危险行为并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即数人共同实施危害他人的行为,不能确认究竟谁为真正的加害人的情况,且在共同饮酒侵权案件中,侵权人主观上并没有侵害他人法益的意图,并不具有共同故意或是共同过失的条件。[2]本是社会交际行为的共同饮酒行为,法律过多干预,人们举起酒杯就要考虑法律责任以及事后如何规避,甚至出现喝酒之前先签“协议”的闹剧,将不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以及人们之间的正常交往,引发社会问题。
二、共同饮酒侵权归责原则认定分析
(一)共同饮酒侵权责任的法律属性证成
共同饮酒侵权行为即同饮者基于饮酒行为给饮酒者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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