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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个人信息侵权公益诉讼研究

2021-11-24邢力丹余广俊

法制博览 2021年24期
关键词:法律信息

邢力丹 董 倩 余广俊

(陕西理工大学,陕西 汉中 723001)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侵权案件频发,不但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也对信息网络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现有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已日益突显,探索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公益诉讼已势在必行。

一、现行法律对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的局限性

近些年,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通过立法进行了救济,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法治基础。但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制,过于分散。首先《刑法》中虽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款规定,但法律要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后果,才能受到刑罚的制裁。[1]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个人信息侵权案件难以被界定为“情节严重”,但是个人信息的泄露极易催生如诈骗罪、绑架罪等一系列刑事犯罪活动,使得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流于形式,无法有效打击犯罪。其次,《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界定,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九种应当涵盖在个人信息范畴内的信息,但对其法律属性没有予以明确界定,规定模糊。再次,《网络安全法》虽对行政法领域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规定,明确公民享有信息删除权、更正权和自决权,但当侵权行为人是网络运营商为时,权利无疑难以保障,若相关行政部门再不作为,个人信息受侵害公民将求助无门。

二、个人信息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

关于公益诉讼的起诉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进行了表述,并对其进行了概括补充,规定凡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公益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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