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民法典》角度的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探讨
2021-11-24夏立新
法制博览 2021年24期
夏立新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专),辽宁 抚顺 113122)
法律内容必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将法律的价值发挥到最大,使其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民法典》在中国经历了一个比较复杂坎坷的发展历程,直到2021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成为法律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内容。《民法典》的颁布和施行,确立了法律行为的基本意义,使法律更加制度化、体系化以及严密化,解决了当前法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而法律行为作为其中最基本的内容,所宣扬的意思自治理念是一种全新的发展体系,在未来的应用过程中应该呈现一种怎样的意义和价值,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分析。
一、体例维度:法律行为制度的体系价值
(一)“典范性法源”与法律行为
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第一个以“法典”命名的是《民法典》,可见其在我国法律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其他法律缺乏法典的相关功能和作用。比如: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虽然没有被命名为“刑法典”,但所发挥的功效仍然和《刑法典》一样。从定义上来讲,法典具有其自身的作用和功能,这是它区别于其他法律的典型特征。但除此之外,还可以从法律渊源序列层面进行深入解读和分析,将这一层次的内容上升到法源问题上。
关于民法的法源序列,《民法典》于总则编之“基本规定”部分设置了两个重要的条款。第一条款:“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内容提出《民法典》的基本地位,即相对于特别民法而言,具有一定的基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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