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法治的改革方向研究
——以优化破产司法能力为中心
2021-11-24梅林
法制博览 2021年24期
梅 林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江苏 南京 210039)
破产程序由法院主导,司法权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中心地位,司法实践是破产法治的集中体现。另外从司法的特征这一角度分析,相对于立法的稳定性和滞后性,司法往往具有一定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生活特别是在商事领域。因此,如何优化司法能力对于改善我国的破产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一、繁简分流——破产简易程序的设立
由于司法资源是有限的,有限的司法资源需要合理配置,而案件也有繁简、难易之分,诉讼程序的设置应当与案件的繁简、难易程度相适应[1]。如果对案件难易不加以区分,适用同一程序,势必会造成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对于破产案件也是如此。根据世行颁布的营商环境报告中与其他经济体的横向对比,美国与德国破产时间为1年左右,日本为0.6年,具有更高的办理破产效率。从纵向数据来看,我国的破产时间长期保持在1.7年左右的水平。1.7年的破产时间会使信贷市场上的债权人产生忧虑,从而影响其发放信贷之意愿,而缺乏简易破产程序是导致债权回收时间过长的根本因素之一[2]。设立简易破产程序可以降低破产成本,缩短破产时间,提高破产效率,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营商环境的改善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来说,简易破产程序的设立目的在于加快对小型企业的清算与重整。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一方面中小微企业数量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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