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入因素视域下因果关系之探析
2021-11-24李赛
法制博览 2021年24期
李 赛
(青岛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000)
一、刑法中有关因果关系的学说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实行的行为是犯罪时,就需要证明其实行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所以对刑法中因果关系进行研究对司法实践有重要意义。
(一)大陆法系中刑法因果关系学说
1.条件说
条件说最早在19世纪被奥地利诉讼法学家格拉斯提出,他以“若无前者,就无后者”的论断对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定罪进行判断[1]。条件说之所为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适用,首先是因为其不会漏掉任何一个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这使得对案件的分析很全面;其次,在条件学说中的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简单明了,不仅利于司法实践操作还有助于法律的稳定。但正是由于在条件学说下对“行为”的全方位考虑可能会造成扩大因果关系范围的局面,从而导致扩大处罚范围的结果。但作为最早出现且被普遍适用的学说,条件说为后来的学说提供了理论基础。因此,条件说对因果关系的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2.相当因果关系说
相当因果关系学说诞生于19世纪80年代,由德国弗莱德堡大学生理学家冯• 克里斯首创,是指作为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只需具备某一事实,依据社会共同经验,即足以导致与损害事实同样的结果。[2]
该学说是主客观结合原则的产物,在客观行为存在的情况下,判断基础落在了人们的主观经验上,导致不利于司法实践的应用。因为每个法官都有自己的价值判断体系,那将导致最后的结果多种多样,不利于法律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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