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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差异分析

2021-11-24龚霞

法制博览 2021年24期
关键词:主体

龚 霞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1)

当前社会正处于经济发展转型新时期,世界综合经济发展呈现出多元化趋势,社会竞争也日趋激烈。我国为适应世界整体经济发展态势,正努力创新改革,寻求新的经济结构体系与经济发展方式。然而在优胜劣汰的竞争之下,越来越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社会、大批农民工涌入城镇,给我国在社会就业、劳动保障工作中带来了现实困境。在这一发展形势下,需要依靠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这两大社会法对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以切实稳定社会发展。

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一)劳动法的特征

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主体与劳动单位之间产生的劳动关系以及相关社会关系。其中具体包含有劳动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工作与休息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等。劳动法作为公法与私法的兼容法律,在社会中具有保护与管理的双重功能[1]。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几方面:

其一,劳动法具有公法与私法并存的特性。对于公法与私法,其在法理上的界限较为明确,公法调整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私法调整私人利益。在我国原先计划经济制度中,国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劳动、统一分配的劳动制度,劳动关系在其中只是充当着行政关系中的附属角色,属于完全的公法范畴。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企业被赋予用工自由权,劳动者也被赋予自主择业权,劳动合同被普遍推行。劳动关系的维持越来越依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性因素,在这之后,劳动关系不再是完全的公法关系,其中还兼具了一些私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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