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解释论
2021-11-24张丰荣
法制博览 2021年24期
关键词:法律
张丰荣
(延安大学,陕西 延安 716000)
一、通过比较法对国外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分析
悬赏广告的存在由来已久,不管是国内国外,从古至今一直都有悬赏广告的事件发生。有关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探讨,不同国家地区的民法学者都有研究,从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对悬赏广告的法律定性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单方法律行为说,二是合同说。通过对不同国家悬赏广告性质的比较分析,更利于在《民法典》出台后对我国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解释。
(一)《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第九节第六百五十七条对悬赏广告做了专门规定,通过“有约束力的约定”对悬赏广告作了解释。具体规定:“通过公开地通告,对于完成了某行为,特别是对产生结果悬赏的人,负有向完成此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即使行为人在完成该行为时,并未考虑到悬赏广告的,亦同。”《德国民法典》对悬赏广告的规定可以看出,德国民法更多对完成特定行为人的利益保护,这也是单方法律行为的体现,悬赏人只要做出了相应的悬赏广告,就受其约束,行为人只要完成了特定行为,实现了悬赏广告的要求,不管事先是否知情悬赏广告的存在,都拥有了报酬请求权可以向悬赏人请求支付报酬。
(二)《日本民法典》
《日本民法典》对悬赏广告规定在第二章契约之下,在第一目契约的成立中第五百二十九条悬赏广告,第五百三十条悬赏广告的撤回,第五百三十一条悬赏报酬的受领权人,第五百三十二条优等悬赏广告这几条相关法律条文对悬赏广告进行详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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