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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的司法认定研究

2021-11-24孟子群

现代交际 2021年12期
关键词:危害

孟子群

(吉林大学 吉林 长春 130012)

2021年3月1日,江苏溧阳徐某向窗外扔下菜刀,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处以罚金两千元。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我国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判决的首个案例。其行为并没有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但符合并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罪入刑对社会、对学界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和作用,是法律不断完善、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体现。其中,对于高空抛物罪的司法认定也成为学界研究的主要问题之一。

一、高空抛物罪的客观方面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行为人如果满足从高处(通常为楼层较高的建筑物)向外或向下抛掷物品,依法可以构成高空抛物罪。要构成本罪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必须是从“高空”向外或向下抛物;其次,必须是行为人完成“抛”物行为;最后,需要是行为人向外抛“物”;最后,满足“情节严重”的条件。由此可见,对于高空抛物的客观方面认定需要从“高空”“抛”“物品”“情节严重”等方面进行辨析和研究。

(一)“高空”的认定

根据2008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规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1]“建筑物”通常为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从事以及完成其他活动的房屋、场地或场所,由此看出“高处”具有广义的概念和广泛的应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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