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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涉罪未成年人品格证据适用路径探究

2021-11-24刘蓓蓓

现代交际 2021年12期
关键词:制度

刘蓓蓓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00)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渐增长且呈现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不成熟,情绪控制能力不足,容易误入歧途从而犯罪。对涉罪未成年人通过特殊的矫正机制教育、纠正其错误心理,有利于帮助其重回社会,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由此,研究涉罪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在我国的适用具有深刻意义。

一、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含义及其运用现状

(一)品格证据的含义

品格证据源于17世纪英国的Hampden案与Harrison案,是指体现某人品格和特定品格特征的证据。通常认为,品格的核心要义有三:一是某人所享有的声誉;二是指某人所具有的特定行为倾向,即以一定方式作为的可能性;三是某人历史上的事件,如违法犯罪前科等。[1]目前,我国对“品格”的解析存在三种主要观点:第一,身份说。这种观点认为品格不仅包括名声、声誉,还包括人的特性、身份、生活背景等方面;第二,行为说。这种观点来自英国学者Peter Murphy的著作MURPHY ON EVIDENCE。他认为品格证据是“类似行为”或“相似事实”的证据;第三,倾向说。这种观点认为品格是行为的一种倾向或者嗜好,并可由此推知一个人的性格、名声等。

(二)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运用现状

1.在域外的运用现状

当前,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允许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例外地适用品格证据,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英美两国的法律准确地界定了品格证据的概念、适用原理及具体的适用方法,将品格证据以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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