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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纪委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探索与实践

2021-11-24邢晓钢

活力 2021年21期
关键词:监督

邢晓钢

(汾西矿业孝义煤矿管理分公司,吕梁 032300)

引 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针对管党治党工作进行了非常多的实践,也从中得到了很多经验,对这些经验进行总结,得出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而且将其写入了《中国共产党章程》等一系列党规党纪中。从这一内容也可以看出党中央对于“纪在法前”的要求,能够看出党中央在从严治党方面的决心。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对这一问题再次做了强调,要求纪委积极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国企在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抓早防小,遇到小问题就要及时解决,防微杜渐,将从严治党当作一项重要工作,保证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所肩负的监督执纪问责功能能够更好地发挥。在这一过程中,第一种形态受到了人们的广泛重视,其主要有盯住面广、形式多样的特点。因此在从严治党工作中,这是首道防线,也是一种重要的手段。所以,国企纪委对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探索与实践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界定适用条件

国企纪委要对监督执纪的第一种形态进行合理运用,就要先对其进行全面分析,做深入了解,明确其适用条件。从第一种形态本身来看,一般在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有不当行为等问题,并且这些问题的情节比较轻微时,以提醒为主。而第二种形态则是在党员干部在违反党纪党规,但是情节较轻的情况下加以使用。如果党员干部违反了党纪党规,但是情节比较严重,就要采用第三种形态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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