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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外观包装、装潢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分析

2021-11-24郝志雯

经营者 2021年18期

郝志雯

(祁县人民检察院,山西 晋中 030900)

要判断商业外观适用的法律,首先就要对商业外观的特征进行分析,如果属于特有商品的包装、装潢,就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偏向于工业应用领域可以考虑《专利法》,以此类推,还可反向得出各部法律的适用条件。

一、商品包装、装潢与商业外观的关系

通常认为,商品外形即商品本身的形状,包括商品结构、样态等,而商品的包装、装潢一般被理解为附着在商品、服务外形之上的并且可与外形分离的部分。本文认为,商品外形与商品包装、装潢本身的理论并不存在争议,重要的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个案情况存在差异,其显著性的认定往往比较烦琐,同类商品常因样态相同或相似而被认定为行业统一模型,而相关公众在判断过程中常采用隔离观察等方法,难以区分商品来源,认为商品不具有显著性,从而得出商品固有外形不能获得相应法律保护的结论。在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地亚公司”)与杭州瑞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尚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案中,原告卡地亚公司与被告瑞尚公司生产及销售的“LOVE”系列产品产生纠纷,争议商品为“LOVE”系列产品圆环基底呈扁平状,“内嵌钻石,或螺钉图案与内嵌圆形钻石简洁排列”。另外,手镯穿戴脱口处为螺钉接合,穿脱手镯时需要使用螺丝刀打开接口。原告卡地亚公司生产及销售的“LOVE”系列产品圆环基底呈扁平状,截面上均匀排列圆形螺钉内嵌图案或圆形钻石,或螺钉图案与圆形钻石间隔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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