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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秩序视野中《刑法》对“虚假信息”的认定

2021-11-23戴柠卉

现代交际 2021年18期
关键词:信息

戴柠卉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上海 200042)

谣言自古以来存在于世,法治社会的应对之策是形成完善的治理谣言体系,网络是谣言传播的便捷方式,当代社会谣言传播速度及影响力都在扩大。并非所有谣言都是刑法规制的对象,刑法具有谦抑性,只保护其范围内的法益,如何利用刑法手段有效规制谣言带来的社会危害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以裁判文书网上两份有代表性的认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判决书为例:

1.姚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①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8年9月2日在网络上编造“相关媒体发布受灾信息全被封杀”“全区受灾人口116.6219万人”“因灾死亡达到33人”等虚假灾情信息的文章,并以“2018.8.30汕头市潮南区特大洪涝灾害报道”为标题发布在其微信公众号上,随后该文章在网络上大肆传播,阅读数达到32119次,点赞数达到403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该判决书中并没有详细论述为何将该信息认定为本罪中的“虚假信息”,而是直接以“姚某某编造虚假的灾情,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一笔带过。

2.杨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②

被告人杨某为获取流量费,在互联网上搜索“中国最惨交通事故图片”,发现2003年3月30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的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便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名为“张家界发生特大交通事故12人死亡25人受伤”的帖子,并写明事故发生时间为2015年12月2日。帖子发布后的15个小时内,阅读数量达到10万以上,引起政府部门高度重视,严重扰乱了张家界旅游城市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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