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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仲裁法律问题及建议

2021-11-23榆林市合作经济与改革指导中心

现代经济信息 2021年7期
关键词:纠纷案件仲裁纠纷

薛 皎 榆林市合作经济与改革指导中心

要想维系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就必须要做好多个方面的建设,并且加快法治社会建设的不乏。而提出相关问题的仲裁,就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农村法治建设的发展,为农民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一、农村土地仲裁发的立法目的

随着国家经济以及城市建设的推进,我国的经济水平逐渐呈现出稳固发展的态势,想要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就需要紧抓农村经济[1]。在农村经济中,农业、畜牧业占据着较为重要的地位,而土地就成为了农村居民开展农业、畜牧业的基本保障以及物质载体。近些年,我国为了扶持农村经济以及农业、畜牧业的发展,出台了各项惠农政策,各农村地区逐渐出现了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务农的情况,也便随之出现了土地纠纷问题,如若不能加以良好的解决,就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农村地区的经济建设以及发展。根据过去土地纠纷的数量以及解决情况来看,传统的诉讼等解决方式大多时间较长,并且无法及时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等问题,长此以往就会导致农村居民邻里失和、兄弟反目等问题,甚至在部分地区,引发较为严重的暴力事件。想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要一改传统诉讼形势下的土地纠纷解决方式,而土地仲裁也就应运而生了。

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中,能够被直接应用于土地纠纷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2]。不可否认的是,虽然协商以及调解不具备较强的系统性,但是在土地纠纷案件中,仍然不可或缺,并且发挥着重大作用。但是,这两种方式多趋向于村民的自治,如若在产生土地纠纷时,仅适用协商以及调解,就会无限弱化地区政府、法院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威性,甚至对法律的权威性造成不利影响。但是,在处理土地纠纷案件时,如若完全采用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就需要考虑到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但是,在大多数地方法院中,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土地纠纷问题,往往具备过强的系统性,很难考虑到土地纠纷发生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无法真正意义上满足土地纠纷当事人的实际需求。这就需要土地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当下大大小小的土地纠纷案件。

通过土地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上述几种不同解决方式中的弊端。仲裁更像是一种平衡于协商、调解以及诉讼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3]。在面对土地纠纷案件时,能够通过具备一定系统性的程序以及解决方案,来解决案件中的问题,并且考虑到地方情况,尊重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以及需求。该种方式既能够保障协商、调解具备的较高灵活性以及较强的适用性,还能够有效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将相关部门的职权更加有力的发挥出来。

二、土地仲裁法律问题以及解决建议

(一)仲裁时效问题

1.问题表现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了土地纠纷的仲裁时效。一般情况下,在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并且是了解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能够向管部门提出仲裁请求[4]。但是,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由于惠农政策的出台,大量的外出务工人员返回到农村,想要继续农业生产。此时,土地的承包人可能就会因为经济利益等问题,拒绝归还土地,也就可能会出现土地纠纷问题。

当持有土地所有权的居民要求退还耕地时,由于当下的惠民政策以及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一部分承包人会拒绝归还土地,就会引发相应的土地纠纷。一般来说,外出务工的土地所有人往往对土地的关注度较低,这就导致该种侵权行为已经持续了较长时间,超过两年时限。仲裁的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仲裁人员无权予以受理。进而影响了农业生产产量,并且不利于农村的经济发展。

2.解决建议

在实际的工作中,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法院、仲裁委员会等,应当根据地方发展情况以及土地分布情况等,适当调整仲裁时效。通过较为灵活的判定方式,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在农村的生产过程中,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保障也是主要载体,是当下大多数农民生活的主要收入来源,如若仲裁的时效性把控过于死板,不通人情,不但会影响农村的经济发展,还会让农村居民对地方政府以及法院产生抗拒情绪以及不信任等问题。考虑到农村经济建设与法治建设,就必须要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发展情况、土地分布等因素,适当的延长仲裁时效,以避免仲裁时效对农村建设的不利影响。

(二)仲裁和法院审理衔接问题

1.问题表现

在相关当事人向仲裁机关提出仲裁后,仲裁机关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土地纠纷的案件进行受理,并且根据实际的情况,对土地纠纷进行判决,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但是,上文中提到,仲裁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也就是说,在双方当事人得知仲裁结果之后,如若产生不满情绪或者认为仲裁结果不公正,则有权向上级法院进行起诉,部分法院在面对这一类型的纠纷时,会按照当下法律法规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的解释进行处理,依法不予受理其中一方当事人对仲裁结果的起诉。而这,也刚好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关于土地承包纠纷的解释产生了冲突。也就是说,在实际的仲裁、起诉这一流程中,相关法条存在一定的矛盾性,并且在部门受理案件时可能出现违法受理等情况。部分当事人在仲裁后,如若不服判决,也很难通过向上层法院进行起诉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导致法律的公信力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利影响。

2.解决建议

为了避免法院依法不予受理等情况,想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当对调解仲裁法中的矛盾内容进行整改。在发生了土地纠纷案件时,双方当事人的任意一方,如若对仲裁的结果不满意,或者认为仲裁结果存在不公正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法院进行起诉。为了避免上级法院无权受理的问题,还要将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解释进行适当的删减,避免与其他条例相冲突,导致土地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无法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裁判缺少撤销措施

1.问题表现

目前,我国的土地仲裁相关规制仍然存在较大的进步空间与完善可能,其发展仍属于起步阶段,部分法律条文尚未完善,在实际的工作中,经常会由于经验不足、法律条文不完善等问题导致实际的仲裁活动效果受到影响。我国对于可能出现的错误仲裁或者不公正仲裁问题,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说明与解释,一旦仲裁结果确定,即便发生了错误,也无法对仲裁结果进行撤销或者整改。这就直接导致了仲裁人员无法在日常工作中,不断纠正自身的错误,严重影响了仲裁效果以及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解决建议

针对这一问题,地方法院以及仲裁委员会应当加强日常工作的经验总结以及纠纷备案工作,并协助国家不断完善相应的仲裁法内容,形成积极有效的仲裁机制。为了保障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要设置专门的仲裁结果撤销或者修正途径,以此保障仲裁委员会能够具备自我调整的能力,保障仲裁工作给予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土地仲裁诉讼化

1.问题表现

目前,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仲裁程序,大多偏向于诉讼,在产生土地纠纷时,案件的手里以及仲裁程序往往会依照民事审判的流程开展。简单地说,目前我国的土地仲裁过渡的偏向于法定程序化以及制度化。程序化以及制度化虽然具备强制性,并且为相关的案件提供统一的审判标准以及审判依据。但是,仲裁程序应当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展开。也就是说,过度的强调法定刑以及程序性,便极大程度的限制了仲裁当事人意思的独立性。这就导致了,在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时,变成了一项诉讼活动,仲裁程序也不能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灵活的变动,并且在较为繁琐的程序之下,也不具备及时性,导致土地仲裁工作变得过于繁重,流程过于繁杂。有悖于土地仲裁的根本目的,导致土地仲裁机构变成了另一种形式的法院机关。这也就代表着,仲裁机构的工作完全可以由地方法院完成。

2.解决建议

想要保障土地仲裁的水平以及效果,就必须要端正仲裁的定位,并且能够为实际的仲裁活动指明道路。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土地仲裁的提出主要为了更好地帮助农村居民解决土地纠纷问题。也就是说,土地仲裁并非是当下唯一一种解决土地纠纷的方式,而是诸多解决机制中的一种,土地仲裁这种形式,应当与和解等传统解决方法隔离开来,并且也要完全将自身需要履行的职权以及相关流程与诉讼等方法隔离开来。也就是说,土地仲裁,应当具备完全不同于传统模式下的纠纷解决方式,也就是在产生土地纠纷并需要仲裁时,维系法律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能够充分地尊重土地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以此提高整个土地仲裁活动的效率。并且通过更加便捷、高校的仲裁程序,来节约解决纠纷时需要耗费的成本。在整个土地仲裁活动中,应当以公平、公正、中立以及专业的仲裁人员来提升判决的权威性,让双方当事人信服判决结果,方能保障土地仲裁的效果以及展开相关工作的水平。在实际的工作过程红,也不能盲目的学习法院解决诉讼案件的方式以及流程,让土地仲裁变成另一种形式的民事诉讼,这样,不但有悖于仲裁创设的本质,还会到土地纠纷仲裁无法得到有效的应用与重视。

三、结语

总而言之,当下我国的土地仲裁仍然存在较大的进步空间以及发展未来,想要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的法治建设,就必须要深入挖掘土地仲裁中的法律问题,并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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