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与相关环境管理法律制度衔接的研究分析
2021-11-22王璇郭红燕郝亮贾如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21年5期
王璇,郭红燕,郝亮,贾如
(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北京 100029)
党的十八大以来,排污许可制改革全面推进,各项环保专项法相继修订,排污许可相关法规、规范、标准和政策等陆续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体系初步建成[1]。2021 年3 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生效,为排污许可制的发展完善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2],也标志着排污许可制四梁八柱基本建成。进入“十四五”时期,对标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要求,排污许可制改革进入提质增效阶段,制度效能结构优化和局部调整较为迫切。基于此,本研究对«条例»与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政策等进行对比分析和差异化识别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体系的继续完善提供参考。
1 «条例»与环保专项法对比
目前,主要环保专项法均对排污许可制的实施作出了相关规定(表1),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等分别对大气、水、土壤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领域的排污许可作出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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