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保护探究
2021-11-22周若玮
对外经贸 2021年9期
周若玮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技术的发展创造了全新的领域,人工智能技术已经成为当前炙手可热的研究方向,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随处可见人工智能的影子。在科学与文化领域,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互联网中大量出现,“微软小冰”的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也已出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以及该内容生成过程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仍有待探讨。
一、人工智能“创作”过程中可能涉及著作权侵权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egence,AI)就是让计算机完成人类心智(Mind)能做的各种事情,其重点不在于计算机,而在于计算机所做出的行为。在大数据时代到来之前,人工智能的创作方式以“代码定义”为主,设计者通过程序代码在机器人的运行过程中模拟人类的思维方式或思维结构,人工智能机器仅仅是承载设计者思维过程的创作工具。随着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数据训练”成为人工智能的主要创作方式。人工智能通过对数据库内的海量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形成与数据库内所有数据所展现的人类思维方式近似的逻辑组合,其智能程度与数据库容量和计算能力的提升成正比。此时计算机的创作不再一味追求理解人类创作中使用的元素的本意,而是通过提炼数据库中出现的高频率搭配并按照设定的数据模型生成人类可以阅读、理解的内容。数据训练的基础是机器学习,由数据输入、机器学习与结果输出三个阶段构成。
(一)数据输入阶段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关键在于训练数据的完备性,数据输入是人工智能进行内容生成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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