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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探析

2021-11-22田金花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21年24期

田金花

(佳木斯大学 人文学院,黑龙江 佳木斯 154007)

0 引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以下简称“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对外转让时,公司其他股东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股权的权利,这种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特殊权利。我国《公司法》第71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结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文就以下内容进行探究。

1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条件

1.1 转让股东通知义务

1.1.1 通知方式

现行立法对于通知方式规定以书面方式进行,但书面方式并不仅指纸质的书面方式。在商事理论方面,人们对书面形式的理解有一定的发展,电子媒介也在一定程度上被认定为书面形式。从实践来看,真正通过纸质媒介发送通知的方式比较少见,更多的是通过电子通知书或者传真、电邮的方式来实现[1]。因此,本文认为结合理论发展和实际情况,电子媒介等方式也应作为书面通知方式。

1.1.2 通知内容

对于股份转让的通知内容,现行立法规定要将“转让事项”进行通知,但是对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并没有进行进一步的说明。在商业实践中,通知内容比较多样,有的通知内容包括受让方的资格、受让的价格以及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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